銅山法院“六項舉措”推進審委會改革
作者:張東鵬 發布時間:2008-07-29 瀏覽次數:1000
本網徐州訊:為更好地發揮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加強審判委員會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銅山法院采取六項措施,完善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質量。上半年經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無發回改判或者上訪,發改率全市領先,取得了明顯效果。
一是完善列席人員的規定。規定紀檢組長、對案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合議庭成員或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被發回重審的案件或再審案件的原承辦人、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人員,在討論案件需要時可列席審委會。檢察長列席范圍根據案件對社會的影響、法律適用的統一尺度和法律監督職責的發揮等原則確定。主持人作討論小結時對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的法律監督意見作出歸納,并在審判委員會討論筆錄上記載檢察院列席人員口頭討論意見。二是強化監督指導的職能。審委會對審判工作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問題進行討論,分析研究審判運行態勢,及時發現審判質量與效率運行指標中潛在的問題。總結審判經驗,作出審判決策,指導審判工作,并對照績效考核指標予以講評,制定審判管理辦法,突出強調監督指導職能。申請審委會討論的案件,應庭審前預先申請,案件未經預先申請或沒有傾向性意見的,不得進入審委會討論。三是推行審委會委員辦案的制度。該院實行審理制與合議制相結合,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參與審理院長或審判委員會認為有重大影響的或是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的案件,以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全面了解案情,避免主觀臆斷,提升司法能力。四是規范討論案件的范圍。該院《審判委員會工作細則》中明確規定,審委會討論個案的范圍為重大疑難案件、新類型案件、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再審案件、判決生效后由本院決定監外執行的案件、合議庭意見分歧大、影響大及上級法院規定必須由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五是發改案件實行“聽證”制度。對被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由承辦法官向審判委員會委員說明案件被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原因,并回答各位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詢問,保障了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避免了對案件的錯誤定性而挫傷審判法官的積極性。增強承辦法官的責任心,提高案件質量,促進審判工作的發展。1-6月,該院的發回改判率為0.29%。六是加強對委員的考核。該院《審判委員會工作細則》明確審委會委員要自覺接受黨的監督、權力監督、審級監督、檢察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對不稱職的,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免除其審判委員會委員資格。今年以來,該院7名審委會委員參與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一百余件,在國家級、省級等媒體上發表調研文章12篇,其中,院長帶頭撰寫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