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725,經通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多次調解,一起因父母均不愿撫養親生兒子而引發的訴訟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原告毛國美繼續撫養華華(化名),被告袁如兵自2008年起每年給付4000元撫養費至華華成人。從此,當事人之間多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基本條件也得到了保障。

199112月,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被告袁如兵與原告毛國美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939月,生下一子華華。20002月,原告毛國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袁如兵的非法同居關系,并要求孩子由其撫養。同年3月,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兩人非法同居關系,華華隨原告毛國美生活,被告袁如兵自2000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80元至華華滿18周歲。非法同居關系解除后,被告袁如兵另行結婚并生一子,由于長期在外打工,對華華基本不盡義務,就連法院判決的每月80元撫養費也不能按時履行,原告毛國美談了幾次對象均因帶有華華而未成,原、被告間人矛盾越來越深。

通州法院受理原告毛國美與被告袁如兵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后及時進行了開庭審理,原、被告均表示不愿撫養華華,庭后,原告毛國美還以“法院如判其繼續撫養華華就自殺”的言語對主審法官進行威脅。庭審和庭后走訪中,該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們了解到,華華因由于缺少學校的管束和家庭的監管,染有小偷小摸的惡習。法官們感到,此案的處理直接關系到涉案少年華華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簡單的判決等于把華華推向了社會,對華華的成長相當不利。為此,該院少年法庭對該案非常重視,主審法官庭前、庭中、庭后多次進行調解,苦口婆心的做了許多思想工作,均無濟于事。主審法官還改變策略,采取個個擊破的戰術,先將各方單獨找來做思想工作,再讓他們一起協商,但這個方法還是未能湊效。盡管如此,該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們仍沒有放棄調解的希望,及時引用訴調對接機制,與原、被告所在村的村委會取得了聯系,充分利用村干部及民調組織工作經驗豐富、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組織雙方當事人再次進行了調解,終于使華華的撫養問題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