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法院注重“四個用好”想方設法克服“執行難”
作者:馬奉南 發布時間:2008-07-16 瀏覽次數:706
本網蘇州訊:蘇州相城法院始終把體現法律權威、實現勝訴權利作為執行工作的追求目標,注重用好執行措施、強制措施等“四用好”,想方設法克服“執行難”。
一是用好執行措施。以開展“執行周”活動為契機,用足執行措施。將涉府案件、申請人為特困群體的案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以及一年以上未結的案件,作為“執行周”重點清理的案件,在充分運用傳統執行措施的基礎上,推出了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限制經營和投資以及限制貸款等新措施,想方設法壓降執行積案。
二是用好強制措施。以開展“執行回頭看”為內容,用好強制措施。認真查找分案、執期流程和款物交接、結案歸檔等流程中的問題,尤其是深查執行威懾機制實施的不足之處,依法果斷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傳、拘留。一個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但拒不支付所屬員工的加班工資,而且當庭暴力抗法,造成執行法官嘴角流血、眼睛青腫。我院依法果斷對這個法定代表人實施司法拘留。懾于法律威嚴,這個法定代表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并當即履行了法律義務。
三是用好聯動機制。借助公安優勢,用好執行工作聯動機制。借助公安的信息優勢,通過戶籍等查詢系統,及時了解、掌握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委托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的信息。借助公安的裝備優勢,充分利用跟蹤、定位、防暴、消防等專業裝備,增強執行工作的科技含量。借助公安的人力優勢,一旦發生暴力抗法情況和群體性事件,能夠及時得到警力支持。
四是用好協助網絡。借助基層力量,抓好協助執行工作網絡。充分發揮司法所長和村、社區黨支部副書記的作用,積極借助協助執行員人員熟、情況熟的優勢,爭取他們主動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在執行一件贍養案件時,法官多次上門執行,但老人子女卻置若罔聞,最后通過協助執行員的工作,終使老人較快地解決了居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