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王某,相處兩個月后,張某覺得女方沉默寡言,與自己缺乏交流,但在王某父母的提議下,兩人于同年9月在未做婚前檢查的情況下倉促辦理了結婚登記。然而沒過多久,張某卻一紙訴狀將新婚妻子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雙方婚姻無效。新婚燕爾本應甜蜜的夫妻為何會對簿公堂?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婚姻無效糾紛案件。

張某與王某婚后,男方家人發現王某行為十分怪異,有時會在公共場合突然大笑,張某洗漱等日常生活行為王某也會第一時間向父母電話報備。不僅如此,王某還長期服用膠囊狀藥品,雖其堅稱該藥是葉酸片,但張某母親仍心存懷疑。王某懷孕后,張某母親發現她仍然每天服用該藥物,并拒絕做B超等常規檢查,便拿著藥盒至醫院詢問,得知該藥物適用于“精神分裂癥”的治療,且不排除會影響胎兒健康。在王某的門診病歷中,張某家人還發現其自2015年起已有“發呆、少言、無故哭笑”等行為,認為王某家人有故意隱瞞病史之嫌,與其交涉卻遭惡劣對待,遂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雙方婚姻無效。

王某辯稱,自己可以正常交流,會做飯、做家務,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正常人,雖在上學時受過驚嚇,精神稍有分裂,但病情輕微并已得到有效治療,在2019年9月終止妊娠后與張某也正常生活,說明自己的病情是完全被控制的,精神狀態也始終穩定。且張某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患有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中認定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故其僅以治療病歷作為證據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某訴請。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王某自由戀愛后結婚,婚姻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王某在婚前及婚后行為無明顯異常,有正常行為能力及語言表達能力,且目前法律未規定精神分裂等疾病為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故雙方未違反婚姻關系的基本準則,張某主張婚姻無效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