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日前,贛榆縣法院通過執行聯動機制,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成功執結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

被執行人董某20073月預收了申請執行人鄭某工程款8000元,但之后未給鄭某施工,也未退還預收的工程款。鄭某起訴到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董某退還預收的工程款。判決生效后,董某未自覺履行,鄭某于20084月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贛榆縣法院執行局發現董某及家人已不在原址居住。后經多方打聽,了解到董某全家已搬至連云港開發區某村居住,由于對當地情況不熟悉,無法查清其具體居住地點。625,贛榆縣法院執行局的執行法官來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連云港經濟開發區中云派出所積極予以配合,經過排查,于630找到被執行人董某的住處,將董某帶至派出所談話,并及時通知贛榆縣法院,法院執行法官及時趕往派出所,通過教育,董某認識到自己錯誤,通知其家人交清了執行款履行了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