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理是由審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構筑的統一管理體系,其中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應該服從和服務于審判管理活動。如何做好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是法院建設的重大課題。本文試從理論角度進行分析,結合本院審判管理的實際狀況,對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提出一些粗淺建議。

一、審判管理的內涵

審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運用計劃、組織、指揮和制約等方式,協調并控制審判工作的流程,規范并監督審判組織的行為。從內涵上講,它是法院直接圍繞審判活動所進行的審判程序及輔助工作的管理。

公正與效率是審判管理追求的基本價值,是構造科學審判管理體制的理論和價值基礎。

審判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合法、有序、高效地進行。

審判管理的最終目標應當定位在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上。

適合當前形勢下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以審判委員會為核心,以審判管理辦公室為主體,以業務庭、基層法庭為載體的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上下暢通,協調配合的管理體系。

二、當前基層法院審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基層法院審判管理工作雖然已開展多年,但審判管理還僅僅停留在數據統計分析、案件質量評查、運行態勢分析、流程管理和審管通報等方面,審判管理應有功效和作用還未能充分發揮,審判管理的機制和體制還未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審判管理的權威不高。1、審判管理機構的設立和權力來源還缺乏法律依據,地位和作用凸顯不明;2、少數領導和法官對審判管理工作重視不夠,觀念滯后,認識不到位,有的產生厭煩甚至抵觸情緒;3、審判管理的協調機制不健全;4、缺乏對審判指標數據的綜合運用和指導。

二是審判管理的方法簡單老套。如: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日常工作忙于個案評查,而疏于管理,缺乏指導,更忽視了疑難典型案件調研、總結、提高;案件評查多注重程序問題,往往忽視實體問題;注重案卷的整理裝訂、文書齊全等一般性評查,往往忽視對法官司法能力的考查;注重案件普查,往往忽視案件的專項評查等。

三是審判質效指標的設計不盡合理,考核考評方法不夠科學。首先,審判管理不同于企業管理,單純用數字指標去衡量往往難盡合理,也容易人為的導致司法統計的不真實性。其次,有些相關的指標互相沖突。再次,相關指標的理想值不切實際, 可能會導致機械辦案,盲目追求考核結果。最后,有些指標采用高等數學計算,很難搞懂,有些數據不好收集,也很難操作和對比。

 四是審判管理中的信息化應用滯后。受經濟條件制約,有些審判管理工作需要的信息化設備沒有及時購置或更新;還有不少干警觀念陳舊,不習慣于用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有的年齡較大的干警甚至至今仍不會使用計算機,阻礙了審判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五是審判管理的理論研究缺乏。如:審判管理的體系、審判管理的內涵和外延、審判管理的方法、審判質效指標之間的內在關系、審判管理制度建設等,都需要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和研究。

三、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針對目前基層法院審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面對新的案件質量和審判績效考評辦法,我們感到可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審判管理的能力。

(一)剛柔相濟,實現審判管理工作的剛性化和柔性化的結合。

剛性管理和柔性管理原本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一對概念。所謂剛性管理,就是指“以規章制度為中心”,憑借制度約束、紀律監督、獎懲規則等手段進行管理的模式。所謂柔性管理,就是指“以人為中心”,依據組織的共同價值觀和文化、精神氛圍進行的人格化管理。法院在實施審判管理時,可以借鑒現代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在尊重審判工作規律的基礎上,合理移植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堅持剛柔相濟,實現審判管理剛性化和柔性化的有機統一。

對審判人員的審判管理目標應當分兩個層次:一是不違法地行使審判權,二是更具效率與更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前者是審判管理對審判人員的最低要求,后者是審判管理的更高追求,也是審判工作的價值取向。為了實現目標,審判管理需要全面介入審判工作,但介入程度和手段應當存在差別。為了實現前者,審判管理更依賴剛性管理措施,但后者,則更需要柔性管理手段推動。

(二)專兼結合,實現審判管理主體專門化和多元化的統一。

審判管理應該進一步加強,而不應削弱,更不能沒有。審判管理主體的無序多元化和管理主體意識的缺失,不利于管理職能的發揮。因此,成立獨立審判管理部門并有效發揮其效能是加強審判管理的必由之路。但針對目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現狀和審監庭任務的調整,將審判管理部門與審監庭合署辦公,可適當緩解審判力量不足的壓力,同時又加強了審判管理的力量,實踐證明是正確的,也是可行的。

(三)管控有度,實現審判管理對審判工作介入與限制的協調。

堅持“積極介入、有效限制”的原則,堅持服務管理與懲戒管理并重,開展審判管理工作。審判管理應以主動監督、善意幫助為基調,以提供正確預警啟示和良性操作導向為手段,注重發揮審判服務性管理職能,全方位地介入審判工作,對審判活動、審判人員直接或間接施加影響。

1、加強審判管理,應當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

一是審判管理與司法行政化的關系。加強審判管理不是插手審判權,而是管理者通過對審判流程信息的把握來實現管理目的。

二是審判管理與獨立審判的關系。加強審判管理與保障法官獨立審判從表象上看是審判制度設計的二律背反,其實質是矛盾對立中的統一,兩者的目標都是保障公正與效率。

三是審判管理與公正和效率的關系。兩者是手段與本質的關系。這就要求,第一,不能把手段當作本質,用手段代替本質。不能為了管理而管理,設置繁瑣的程序、內容和方法,這樣有損司法工作的目的。第二,必須加強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避免管理成本過大,侵占司法資源。   

2、加強審判管理,應當堅持四項原則:

一是權力均衡原則。案件流程管理要體現權力制衡,就必須實現兩個分離,一是立案、審判、執行、審監完全分離;二是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的分離。

二是提高效率原則。一要突出數據真實準確抓效率;二要突出流程節點管理抓效率;三要突出審判機制創新抓效率。

三是程序公開原則。將每個案件審理程序的每一步都向當事人公開,這是對當事人知情權的維護,也是對法官的監督。

四是管理到位原則。一要突出管理環節。抓住立案、審判、執行流程中的重點環節進行節點控制;二要確立管理標準。對案件流程每一個環節中的每一訴訟事項,制定統一的質量管理標準和要求;三是制定一系列保障審判管理的制度。

(四)績效評估,實現審判管理對法院工作和法官業績的導向。

1、正確認識審判績效綜合評估體系在審判管理中的積極作用。從嚴格意義上說,僅僅通過數據量化對審判質量和效率予以評估,是不盡全面的。但通過選擇一些能夠反映審判工作特點、規律的評估指標,從不同側面、不同角度出發,從整體上平衡把握,統籌考慮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等各個方面的要求,對人民法院的審判績效進行評估考量,以全面推進審判工作的科學管理和協調發展,確保審判質量與效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不失為審判管理的一個好方法。它可能不盡科學和完美,但卻是當前審判管理的最好方法。實踐證明,它對轉化人們的審判管理理念、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要進一步加強教育,強化法院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貫徹新的審判績效綜合評估體系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2、加強審判績效綜合評估體系的系統化建設和相關制度的配套建設。目前施行的審判績效綜合評估體系,實際上是對一個法院整體工作作出評估的體系。而一個法院的整體工作是與各審判業務庭、法官的審判業績密切相關的,只有提高了審判庭和每名法官的審判業績,才能提高法院整體的工作,離開了前者,法院整體工作必然是空中樓閣。因此,審判績效綜合評估體系應當是法院、審判庭、法官業績評估的三個層次的系統化體系。審判績效考評應當是一個綜合系統,還需要相關制度配合,形成綜合性管理體系。

3、加強審判績效綜合評估指標的科學設置與完善。審判績效綜合評估的關鍵是設置科學具體的評估指標體系。指標的設置要符合審判規律和法院工作的特點,盡量避免相互矛盾及誤導的可能性,同時指標要有整體性,評估指標之間要有內在的聯系性,與程序法、實體法的本質要求相一致,與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相一致,與現階段國家法治的價值取向相一致,與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相一致。

4、強化對審判績效綜合評估指標的綜合運用。認真學習和研究績效評估體系,思想上接受、行動上接軌、制度上接頭,在上級法院構建的管理框架內,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深化管理方法,細化管理過程,優化管理成效。加強對新指標和數據的調研和分析,重點加強對法律文書、審判效果等指標的調研、監控和評估。強化審判管理成果的運用,善于運用審判管理成果指導審判工作,將審判管理與隊伍管理、政務管理、行政管理有機結合起來。

(五)依托科技,實現審判管理對審判工作的規范化和信息化。

1、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審判管理的規范化。實現信息管理、加工、轉換、傳遞、分析和決策功能,必須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實現數字化信息管理。信息化系統應當結構嚴密而操作便捷,過于繁瑣必然會造成厭煩情緒,影響信息化管理的深入推進。

2、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實現審判管理的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動審判管理的規范化,是提高審判質效、確保公正與效率的必然要求。一要進一步開發案件質效管理軟件;二要完善信息管理模塊;三要加強對各信息系統的管理,嚴格案件信息錄入;四要加大信息技術應用的培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