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油漆工湯某在高空作業時,腳手架突然倒塌,造成湯某從高空墜落后嚴重受傷。近日,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67月,被告某商貿市場與被告姚某簽訂了湯莊農貿市場二期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該工程的建筑面積為2688平方米,工程總價款計120萬元;2007115,被告姚某將該工程的外墻油漆項目分包給被告張某,雙方簽訂了項目分包合同一份。后被告張某為施工需要,雇傭原告湯某為油漆工;被告姚某在所承建的工程主體工程竣工后,在該樓外墻油漆工作尚未竣工的狀況下,于2007129早晨安排人員拆卸腳手架構件,且未告知油漆工程承包人,同日上午10時許,被告張某安排原告進行樓房外墻油漆,當原告在東山墻油漆后移至該樓北墻作業時,因腳手架倒塌,致原告摔傷昏迷。

高郵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某商貿市場將湯莊農貿市場的二期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個人姚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姚某將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油漆項目分包給被告張某,張某雇傭原告湯某做油漆工,原告與被告間形成了雇傭關系,作為建筑工程承包人被告姚某及雇主張二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盡到安全生產的義務。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湯某人身損害賠償金合計63426.4元,被告高郵市某商貿市場、姚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