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黎芳因與前夫梁建感情不和協議離了婚,當時雙方并沒有財產糾紛,然而離婚后,她才發現前夫在離婚前有了“小三”宋麗并生下一子,認為前夫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后,不甘心的她便將前夫與“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討要前夫送給“小三”的錢財。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梁建贈與宋麗12萬元的行為對黎芳不發生法律效力,判令宋麗返還黎芳6萬元,并駁回了黎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1992年,黎芳經人介紹與梁建相識,不久兩人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了一起,2009年雙方在民政部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感情不和,20111月底他們協議離了婚,雙方約定財產及相關債權均歸黎芳所有。不料,離婚后不久,黎芳卻得知一個驚人消息,梁建從2007年開始便有了“小三”宋麗,兩人還生下一子,這讓黎芳十分惱火。

 

隨后,黎芳在羞憤之下來到宋麗住處質問時發現宋麗的電腦中記載著一些梁建與宋麗的經濟往來記錄。黎芳認為,她能接受20年婚姻結束的事實,但她不能接受前夫背著自己給別的女人現金、買房并生下孩子的事實。于是,黎芳一紙訴狀將梁建和宋麗一起告上了法庭,訴狀中稱前夫的舉動是在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前妻的起訴,梁建承認隱瞞黎芳給了宋麗現金12萬元。宋麗則稱房子是其自己所購買,而梁建給她的錢是用于孩子的撫育、生活,她請求法院駁回對她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梁建是否隱藏轉移其與黎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并將該財產贈與給宋麗。對此,法院認為,在黎芳與梁建離婚前,梁建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其無權獨自處分的12萬元贈與宋麗,在黎芳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認的情況下,按照相關規定,該贈與行為無效,對黎芳不發生法律效力。依據等分原則處理,上述款項中有6萬元屬于黎芳所有,當事人依據無效民事行為獲得的財產應予返還。而黎芳所說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庭不予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宋麗返還黎芳6萬元,并駁回了黎芳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