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因常州某商城建設,沈某經營的旅館于2003年被拆除,沈某認為拆遷不合理,多次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和行政訴訟。因不服一審駁回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沈某還于20077月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訴。此案受理后,常州中院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決定先啟動行政協調機制進行處理。分管院長、行政庭長、承辦人多次前往當地政府進行協調,經過耐心細致的說服調解,最終于日前達成了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拆遷補償協議,從而化解了這起歷時五年、當事人九次訴訟的糾紛。沈某對此十分滿意,向法院送來錦旗。

這是常州法院通過行政協調機制解決群體性糾紛的成功一例。今年以來,經法官協調,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行政訴訟案件130余件,占全市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總數的 47%

該市法院高度重視通過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建立行政協調機制,將協調和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始終。案件受理后,承辦人首先對原告做工作,穩定當事人的情緒,防止其有過激行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一旦發現糾紛有協調和解的可能,就立即與當事人進行協商。通過審理,被訴行政機關認識到行政行為有瑕疵的,則鼓勵行政機關及時撤銷原行政行為,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促進當事人和解。有些案件雖然判了,但案了事沒了。對此,承辦法官仍不放棄做好協商工作。對有些在訴訟中法院無法處理當事人的實際問題的案件,承辦法官會在作出判決的同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促使政府及行政機關予以解決。

為了確保行政案件協調的成功率,該市法院充分發揮與政府間建立行政審判與行政法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作用,及時溝通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便利承辦人直接與行政首長進行溝通,從而進一步提高了行政協調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