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丈夫結婚之前買的房屋,結婚之后才辦理登記手續,那么離婚時,妻子是否有權對房屋進行分割呢?日前,江蘇江陰法院西石橋法庭在審理這樣一起離婚案時,認為妻子沒有權力對這套房屋進行分割。

20051121,張亮以15.6 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江陰申港明珠花園的一套拆遷安置房,由于某些原因,當時未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200610月,張亮與妻子李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77月,張亮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然而兩年不到,兩人的婚姻就亮起了紅燈,20085月,張亮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中,妻子李梅提出,如果離婚,她要對申港的房屋進行分割,因為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張亮則認為該房屋是他結婚之前購買,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該房產到底屬于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還是婚后所得的財產?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夫妻共有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婚后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本案中,張亮用自己的個人積蓄在婚前購買房產,交付了相關房款,就享有賣房方交付房產并協助過戶的權利。不能因為房屋是在婚后辦理過戶手續,就認為它是婚后財產。從財產的形式分析,房屋買賣關系不外乎就是用自己所有的錢款交換房屋,該買房的錢款如果沒有進行房屋買賣交易的話,應當屬于張亮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們不能因為個人的財產轉換了一種表現形式就對該財產的歸屬作出不同的判斷。

據此,法院認為,該房產屬于張亮的婚前個人財產,李梅在離婚時并無權利要求進行分割。(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