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5-06-02 瀏覽次數:841
私家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車輛進水發生故障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此類糾紛,經一審、二審,塵埃落定。
車輛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拒賠
市民趙某為其所有的豐田轎車在鎮江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182780元的車輛損失險,2014年7月26日晚間,趙某駕車旅游返回鎮江途中,車輛行駛至鎮江丁卯經十二路鐵路涵洞處,因天降大雨路面積水,車輛進水發生故障,導致車輛發動機及其他部件損失,事故共花費維修費用44773元。
事后,趙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僅同意賠償除發動機外的其他部件維修費用,對于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維修費用18273元不予理賠,理由是趙某車輛雖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但并未投保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在該起事故中就該發動機的損失不在雙方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發動機的維修費用。于是車主趙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既然整輛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發動機里應包含在內,發動機受損維修自然應獲得賠償。
裁判結果: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沒有依據
法院認為,發動機是車輛不可分割的關鍵部件,而且保險單載明的新車購置價和車輛損失險的金額一致,因此保險合同中涉案車輛發動機屬于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動機的損失應視為車輛損失的一部分,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
保險公司辯稱,車輛未投保發動機特別損失險,保險公司不承擔發動機的損失。法院認為,發動機特別損失險系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種,負責車輛因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在水中啟動造成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直接損毀的經濟賠償責任,而本案中雨水天氣應當是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關鍵原因,且趙某在路面正常行駛,并無涉水行駛的主觀故意,無法預見事故的發生及后果,因此事故所致發動機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趙某保險費44973元。
保險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予以維持原判。
對車主的建議意見:車輛損失險及發動機損失附加險最好一并投保
一般的車主都會投保車輛損失險,而且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一致,這就說明整車都在保險范圍內,發動機作為車輛不可缺少的部分,又是核心部件,當然不能排除在外。一般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中既有約定保險公司應對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但同時又有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這就需要分清進水的具體原因,是人為因素還是具有主觀故意情形導致發動機進水,如具有人為因素,保險公司可能就會不予理賠,發動機特別損失險系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種,該險種主要負責車輛因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在水中啟動造成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直接損毀的經濟賠償責任。附加險種不能單獨投保,一般情況下保費也比較便宜,建議車主為穩妥起見,最好一并投保,免得為日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