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后遇降 謊稱被“限購”狀告中介
作者:小陶 夏倩 發布時間:2012-08-28 瀏覽次數:428
買房遇降價,付了定金,購房者卻想毀約。近日,市民葛先生一紙訴狀將中介告上了法庭,謊稱“被限購”,中介未盡告知義務。經無錫崇安區法院法官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釋法,葛先生最后決定撤訴。
2011年7月,葛先生通過中介看中了一套別墅,價值500萬。中介作為居間人,葛先生與房主李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葛先生先支付10萬元定金,若有一方中途違約的,須賠償對方違約金10萬元。但讓葛先生沒想到的是,協議簽了沒多久,房價就開始下降。葛先生心生懊惱,但因之前有約在先,如果違約就要自行擔責。但眼看房屋一降再降,葛先生坐不住了。于是,葛先生以自己名下已有兩套房屋為由,違反了房屋的“限購令”政策,要求房主退還定金。
葛先生稱協議中載明:“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法規不許可時,甲、乙雙方在得知的一個月內向雙向返還所得錢或物,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葛先生的理由卻遭到了李女士的拒絕,李女士表示,2011年2月,無錫市出臺了“限購令”政策。雙方在交易時,葛先生已經明確提出因其名下已有兩套房屋,此套房子要過戶到他人名下,顯然是知道房屋調控政策的。現葛先生違約在先,理應是其賠償10萬元違約金。
“我已有兩套房屋,中介在促成交易時應先審查我名下房屋權屬情況。”葛先生認為,中介作為專業的房產買賣居間人應明確告知限購政策的內容及后果,致使其在不了解政策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簽訂了購房合同,損失了10萬元定金。為此,葛先生將矛頭對準了中介,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賠償10萬元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中介方提及當時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中介明確表示,葛先生簽約時提出房屋的產權將登記在其親戚名下,其已經履行了作為中介的居間義務,促成交易。本來買房就存在風險,房屋降價是不可以預見的,現葛先生卻因為自身的損失,謊稱“被限購”,要求解約是不合理的。
在與葛先生多次交談后,法官表示,首先中介方履行了居間義務,協議中亦有“如與國家政策、法規發生沖突之處,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的條款。當時“限購令”已出,公民有義務對國家更新的法律、法規主動去了解和學習,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其次,葛先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確有10萬元的損失,要求中介賠償是不合理的。再次,如果葛先生認為房主違約在先,可起訴房主要求其退還定金,但由于訴訟標的較大,葛先生需先自行承擔一筆不菲的訴訟費用。最后,葛先生在法官的釋法下,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