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于1996年與某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租賃該村河邊的零地用于木材經營,租賃標的物中包含了如東縣水務局管理的河道。2010年如東縣水務局對全縣一、二級河道管理范圍內占用項目進行規范整治,發現陳某未能按規定辦理河道工程占用手續,也未交納河道占用補償費。同年84日,如東縣水務局向陳某送達了《如東縣水務局責令限期交費通知書》,責令其于810日前交納20101-6月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512.00元。在規定期限內,陳某交納了200元補償費,余款拒不履行。

 

2010816日,如東縣水務局向陳某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事先告知書》,陳某在法定期限內未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同年97日,如東縣水務局向陳某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某處以15000元罰款,要求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陳某對該處罰決定既未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也未自覺履行,如東縣水務局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東縣水務局認為,根據《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拒不如數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3萬元的罰款。《江蘇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規定,拒不如數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超過規定的交納期限,欠繳額占應繳額50%以上70%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的,責令其限期繳納,可以并處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陳某在《如東縣水務局責令限期交費通知書》后僅主動交納河道占用補償費200元,因其未繳金額達到應交金額的60%,故對其處以15000元的罰款。該處罰措施針對的是陳某不主動交納河道占用補償費的行為,對此行為的處罰是以未交額占應交額的比例作為依據,并非以未交額的數值作為依據,雖然陳某的未交額為300元,但已占其應交額的60%,對其處于15000元罰款并無不妥。

 

陳某認為,其與某村經濟合作社已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包括了河道青坎向上5米寬范圍的面積,并向村經濟合作社交納了租金,如東縣水務局應向該村經濟合作社收取河道占用補償費。

 

法院在非訴審查中發現,如東縣水務局按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自由裁量的規定作出的處罰有一定依據,但僅以欠繳額達到一定比例即作出15000元的大額罰款有違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原則。在聽證程序中,經向其宣傳法律法規,陳某自動履行了自占用河道起至2012年上半年的全部河道占用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如東縣水務局作出該處罰決定,主體合法,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也正確,但由于其處罰決定顯失公正,直接違背了實施行政行為應遵循的比例原則(在行政處罰領域即為過罰相當原則),故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處罰決定。

 

比例原則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采取行政行為時,應當全面權衡有關的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采取對公民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并且使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適應,又稱為禁止過度原則或者最小損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的具體要求是,行政行為適當、必要和法益相稱,即要求行政行為在目的及手段上,應當充分考慮行政目標的實現和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障.采取適當的手段,使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

 

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處罰額度的把握屬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范疇,但其裁量幅度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會一般民眾的正常理性、社會的基本傳統和道德規范.應當接受司法的審查。而確定審查的標準,就是看處罰的數額與違法行為之間,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即過罰相當原則。本案中,陳某為經營木材,確實存在未經批準占用河道的違法行為,如東縣水務局作為行使河道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陳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3萬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拒不如數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按照本條規定,只有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才適用罰款1-3萬元。本案中,陳某為按規定交納的河道占用費為300元,僅依據其未交額占應交額的60%即對其處以15000元罰款,陳某的違法行為并沒有嚴重到需要對其處以未交額的50倍罰款的程度。如東縣水務局基于陳某未自覺交納河道占用費作出大額罰款的處罰,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罰相當原則,處罰顯失公正。因此,法院裁定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予執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從行政非訴案件的審查目的來看.非訴審查工作既要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要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管理職能、打擊制裁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案的處理從這兩個方面都體現了這一立法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