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四項舉措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08-07-04 瀏覽次數:697
本網鎮江訊:為預防和減少非監禁刑罪犯重新犯罪,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采取四項舉措,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一、規范非監禁刑適用的操作程序。對擬適用非監禁刑的刑事被告人,承辦法官主動到其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工作單位等調查,了解其平時表現、家庭背景、社會關系、生活習慣、經濟現狀等各個方面情況,為適用非監禁刑提供參考。庭審中,查清其作案手段等犯罪情節,同時綜合考慮刑事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現,明辨其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進而準確適用非監禁刑。
二、強化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教育。在宣判前對擬適用非監禁刑的對象進一步加強法制思想教育,消解其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抵觸情緒,同時對接受社區矯正有心理準備。宣判后,針對矯正對象的特點,定期為他們開設針對性較強法制講座、心理輔導、法律法規釋疑等宣傳教育。并根據矯正對象個體情況差異,進行逐個心理輔導和法制教育,幫助他們逐步學法、懂法、守法,真正在思想意識上筑起一道防線。
三、密切與矯正組織的溝通聯系。針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中法律專業人員少,刑法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欠缺等情況,主動與矯正組織聯系,派出資深法官擔任矯正工作指導員。在判決前,派專人到對矯正對象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工作單位等聽取意見,同時考察社區的改造環境是否有助于幫教措施落實等,進行交流指導。宣判后,迅速將相關法律文書及材料抄送社區矯正組織,做好銜接工作。
四、加強對矯正對象的回訪幫教。建立回訪幫教制度,定期到矯正對象所在社區了解情況,關注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有針對性地進行幫教。及時對社區矯正對象中表現突出或較差的分別采取表揚鼓勵、收監措施。對生活有困難的矯正對象,加強與民政、街道、公安等部門的協調,努力幫助解決。同時,加強與矯正對象親友、鄰居的聯系,爭取他們給矯正對象予以溫暖和希望,提高矯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