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六合法院經過幾年對《非訴行政執行協調和解制度的構建與適用》的調研和實踐,2006年根據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關于“要積極探索和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制度,在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和堅持自愿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采取協調的方式促使當事人和解”的講話精神,正式把協調和解機制引入非訴行政執行,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兩年來,六合法院共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98件,這些案件涉及城市拆遷、工商、衛生、水政、交通、環境、土地資源、人口和計劃生育等多個行政管理領域,不僅涉及面廣,而且多容易引起社會矛盾。該院在認真分析案情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協調,使10%以上案件由申請人撤回申請或同意延緩執行,40%左右案件當事人雙方和解結案,40%左右案件的被執行人自覺履行,10%案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結率100%,沒有引起案件當事人上訪,投訴和矛盾激化。

(一)堅持“兩個原則”。一是自愿原則,不能強迫協調。二是合法原則,不僅協調方式、程序要合法,而且協調結果也要合法。

(二)抓住“兩個階段”。一是在對申請執行的依據審查階段。不管是否組織聽證,對執行依據都要認真審查,在審查的基礎上,適時組織雙方當事人協調。二是在強制執行階段。把協調與強制執行有機結合,慎用強制措施,力求案結事了。

(三)適用“五種情形”。一是行政機關自認被執行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二是行政機關在聽證過程中意識到其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可能存在瑕疵或違法,三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有瑕疵或違法,但行政機關撤銷后重新作出并不會給被執行人產生實際利益的。四是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出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不違法,或違法輕微的。五是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平,且反映強烈,可能導致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響執行效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