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審理淮安首起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起訴民事案件
作者:劉加沖 張甫 發布時間:2008-07-01 瀏覽次數:962
漣水縣檢察院在查辦漣水縣拆遷辦公室副主任余某某玩忽職守一案中,發現余某某在負責處理被拆遷戶徐某某拆遷補償一事中,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未進行調查核實,導致原、被告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協議,被告徐某某應退還補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支持漣水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徐某某提起民事訴訟。
漣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并邀請漣水縣人大內司委副主任余元林旁聽庭審。審理過程中,雙方展開激烈辯論。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取得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且后搭建的房屋屬違章建筑,不應得到拆遷補償,應將領取的726189元拆遷補償款退還。被告辯稱,原告不具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當事人;被告是被拆遷房屋和后建房屋的所有權人;拆遷補償協議屬有效協議,且協議是2004年簽訂的,已過撤銷除斥期間,不應退還拆遷補償款。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