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唐某兩位都是年近70歲的老人,卻因為半路殺出一個私生子,雙方爭執離婚,后又為分割財產對簿公堂。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原來,張某與唐某1966年結婚,婚后育有兩女,現都已經結婚成家。本以為兩老人就這么平安幸福地度過一生了。然而,一段隱情打破了他們寧靜的生活。唐某隱瞞張某,曾于1997年在外與一位比自己年輕將近30歲女子生下了一個男孩。俗話說得好沒有不透風的墻,最終張某還是知曉了此事,經過一番爭執后,唐某便起訴離婚隨后撤訴。2010年底,夫妻倆因房屋動遷一事爭執不下,爭吵中唐某動手打了張某,自此后兩人便各自居住。2011年7月,唐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過程中,張某辯稱對唐某婚外生子的行為持有原諒態度,且愿意為唐某在外所生兒子提供撫養費用。后經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然而,此后夫妻倆的感情依舊冷淡。2013年,唐某再次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許離婚。離婚后,張某再次起訴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雙方對財產分割一直意見不合,雙方的女兒也站在母親這邊,認為自己的父親背叛了自己的家庭,來法庭爭吵也是說自己父親的不是?,F張某與唐某名下有兩套房產,但均是唐某在使用,張某認為離婚都是唐某的過錯,所以要求自己分得70%的共同財產,并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一段幾十年的感情就這樣結束了。

  辦案法官認為,被告與她人生子的情形并非屬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財產的情形,故雙方應當按照各5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房屋的分割,原被告一致協商位于市區的房產歸被告唐某所有,由被告唐某按照評估價補償原告差價。而位于鎮上的房產,原被告均主張其所有權,法院在征求原被告同意后采取競價方式予以分割,最終原被告同意以原告出價100萬元獲得該房屋所有權,由原告補償被告差價。故本院確定位于昆山市花橋鎮房屋由原告所有,由原告補償被告差價。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原告張某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被告系與她人同居,導致原被告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系動遷安置起爭執后導致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