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男)與李某(女)系小學同學,二人均已結婚生子,組建家庭。2011年夏天,張某與李某確立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2012年底,張某在連云港市贛榆區某鄉鎮農信社的5萬元貸款即將到期,遂找李某幫忙,李某將放貸款的戚某介紹給張某。基于正常的交易保障,戚某要求張某提供一定的擔保。為了逃避債務,李某遂提議張某將其名下的一輛陜汽德龍半掛貨車過戶到李某名下,更有利于日后貸款。5萬元的民間借貸成功,借款人是張某,擔保人是李某。

 

2013年底,戚某向法院申請將已過戶的半掛貨車保全以償還這一筆借款。訴訟終結后,張某暗生疑心,李某與其在一起的時間花費較大,更甚此次貸款車輛保全即是戚某與李某串通騙錢所為,自此,二人關系逐漸轉向冷淡,張某有了想分手的打算。

 

2014331下午,張某酒過半巡之后來到位于贛榆區青口鎮某小區的李某家,進門后二人氣不打一處來,李某抱怨張某不聽電話,張某想要斷絕不正當關系,二人繼而發生言語沖突。李某一句罵人的臟話激起了張某的內心憤怒,轉身離開時被李某拉住,李某打了張某三個耳光,張某隨即還擊了一個耳光,李某不甘示弱,從后抱住張某不松手,并一直拉拽張某脖子上的項鏈,張某往后退,剛好撞到門口的架子上,隨手摸起一把水果刀,大喊“我剁死你”,頭也不抬的往后刺去,李某鮮血直流,后經法醫鑒定,李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受害人李某訴稱,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給其人身與精神造成巨大的損失與傷害,要求依法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并判令其賠償受害人損失10萬元。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其無力承擔。另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系城鎮居民,被告人張某在偵查階段已先行賠償李某損失1萬元。

 

訴訟過程中,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主持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了多次調解,因李某不同意調解,且李某與張某就賠償數額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身體健康權,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已部分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張某持械傷害他人且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在量刑時綜合予以考慮。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判令被告人張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經濟損失共計1058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