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紙上的擔保
作者:陳海孝 發布時間:2014-10-31 瀏覽次數:645
原告左某起訴要求借款人、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可被告何某抗辯自己根本不知道該筆借款,更不可能為該筆借款作擔保。借條上的簽名,庭審中的否認,究竟孰是孰非?
近日,淮陰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陳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左某借款10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款金額及借款人陳某、擔保人何某的事實。庭審中,何某辯稱對借條上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不知道借款的事實,只是陳某曾說過要向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讓其簽了一張有自己名字的空白紙,后何某向陳某索要該空白紙,陳某稱紙已撕毀,何某據此認為自己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借條中擔保人位置有被告何某的簽名,被告何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簽名是在空白紙上所簽,故認定被告何某為被告陳某向原告借款提供了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借款當時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是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對被告何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