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駕車撞傷老婆,保險公司該賠嗎?
作者:華娟、周飛 發布時間:2014-10-30 瀏覽次數:692
去年4月7日,丁先生在小區院內停車時,將蹲在車前的妻子張女士撞傷。事后,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兩人是夫妻關系。張女士無奈將丈夫和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高郵法院審理此案后,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張女士7.7萬元,丁先生賠償1.6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情回放】
老公撞傷老婆 保險公司拒賠丁先生和張女士是一對夫妻。去年4月7日下午5點30分左右,丁先生駕駛貨車在小區院內停車時,撞到了蹲在車前面的張女士。事故導致張女士脛骨骨折,全身多處損傷。事后,高郵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丁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丁先生駕駛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出院后,張女士找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丁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關系。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張女士將丈夫與保險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萬余元。
【爭議】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去年年底,高郵市法院先后兩次開庭審理此案。保險公司說明了拒賠的理由:在雙方簽訂商業三者險合同中,有一條免責條款,大致內容為,被保險機動車造成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的,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丁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關系,因此,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商業三者險拒賠。)對此,張女士辯稱,事故發生時,她在車輛以外,屬于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他們并不清楚保險條款內容,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也未告知相關免責條款內容。同時,張女士認為,保險公司人為縮小“第三者”的范圍,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令保險公司賠償7.7萬余元,丁先生賠償1.6萬元,駁回了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以案說法】
身在車外,妻子也算“第三者”
對此,法官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雖然張女士與丁先生系夫妻關系,但由于事故發生時張女士在被保險車輛之外,她和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樣,對機動車的危險沒有控制力,她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損害,此種情況與機動車侵害其他第三者并無任何區別,當然也可以成為商業三者險賠償的受害人,保險公司不能因丁先生與張女士是夫妻關系而免除賠付義務。同時,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丁先生對本起事故發生存在故意,應當認定為過失行為,保險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本次交通事故屬詐保行為,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