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博士代購“真藥” 國內銷售緣何觸犯刑律
作者:丁冀 發布時間:2014-10-29 瀏覽次數:808
中國留日博士在日本購買當地合法銷售的藥品,寄回國內銷售,卻被司法機關認定觸犯刑律。
2011年,湖北武漢人王某遠渡至日本,攻讀博士學位,為賺取生活費用,王某看到其他留學生通過代購,都獲得了一筆可觀的費用。于是,王某效仿身邊的朋友,做起了代購。
2012年初,王某以其本人及妹妹的名義,分別在淘寶網上注冊店名為“日本直送快車”和“作嫁軒”兩家網店。主要從事藥品、化妝品等商品代購。王某將貨物打包郵寄至國內,由其妻子張某負責銷售,海安網友楊某在于其聊天時,發現有利可圖,也注冊一家名為“Loving july”的網店,加入到王某的代購行列中。
2013年6月,偵查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楊某在淘寶網上銷售的名為“太田胃散”、“太田漢方胃腸藥”、“新維生素U興和S”等日本藥品未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批文,便傳喚楊某到案了解情況,楊某承認:“淘寶很久以前就不允許賣藥品了,我們銷售的時候規避使用藥品字眼,偷偷進行銷售,這些藥沒有經過國家批準。”經過多次詢問,偵查機關掌握了楊某以及其協助王某銷售日本原裝藥品的犯罪事實,并在武漢將王某、張某抓獲。同時,偵查機關將扣押的部分藥品送交藥品監督部門進行鑒定,根據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由于上述藥品沒有獲得進口藥品注冊批文,送檢藥品均被鑒定為假藥。
截至案發,被告人王某、張某、楊某銷售假藥金額合計三十余萬元,非法獲利十多萬元。經開庭審理,法庭認定被告人王某、張某、楊某犯銷售假藥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采訪中,主審法官章智敏說:“王某等人銷售的藥品初衷是籌集生活費用,主觀惡性較小,且其銷售的藥品在他國是合法銷售的藥品,與制售對人體有害的假藥、劣藥有著本質區別,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此,經過法庭的審慎考慮,決定對三名被告人均適用緩刑。”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照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由此可見,銷售假藥罪的適用的對象是假藥,在日常生活中,假藥通常被認為是對人們身體健康有影響的藥物。但是法律對假藥的認定有一定拓展,特別是國外藥品,由于缺乏中文標識,合理醫囑,國內患者服用藥物時,不容易把握藥物藥性和服用劑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在引入國內市場銷售之前,必須經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獲得進口藥品注冊批文,否則視為假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 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
本案中的“日本原裝進口藥品”,雖然在日本銷售是合法的,由于未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批文,故上述藥品均按假藥論處,因此,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等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即將獲得博士學位,本應為社會做貢獻,但由于淡薄的法律意識,讓他觸犯了法律的底線,最后被追究刑事責任,著實令人惋惜。希望本案的判決能給那些熱衷于代購的朋友敲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