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貸款需求,增加了市場活躍度。但受到管理混亂、追求利潤等因素影響,小貸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規范之處,導致糾紛高發。

 

據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2013年蘇州兩級法院共受理涉小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件801件,同比上升160.91%;涉案標的總額為28.56億元,同比增加144.49%。今年18月,已受理此類案件783件,同比上升73 .23%,涉案標的達29.2億元,同比增加83.48%。如何規范發展,是小貸公司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

 

“利”字當頭

隱性“高利貸”未獲支持

 

當前來看,小貸公司的貸款行為應屬民間借貸,其盈利方法就是收取貸款利息。在資金面偏緊的形勢下,借款人借款需求比較大,小貸公司占有優勢,往往通過逾期罰息、復利等形式突破“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規定。

 

2011817,某房地產公司向一家小貸公司申請最高額貸款,約定:小貸公司向房地產公司提供最高貸款余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貸款,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逾期還款,按約定利率加收50%罰息,小貸公司有權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

 

次日,小貸公司按約交付資金,房地產公司簽立借款借據,確認借款金額1200萬元,月利率20‰。后雙方又協商簽定借款展期協議。展期屆滿后,房地產公司仍未按約還款,小貸公司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最高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房地產公司向小貸公司借款1200萬元,應按約及時償還本息。但是,按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20‰,逾期還款加收50%罰息,兩項之和已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這樣的案例并不是個案。2012年以來已有超過50起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小貸公司存在合計利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現象。部分小貸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規定,甚至還存在將利息在借款中預先扣除或先交利息再全額放貸的情形。

 

管理粗放

 

審查不嚴1500萬難以收回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由于相互競爭和貸款數額較小,很多小貸公司的貸款手續比較簡單,一般很少實地調查核實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真正償還能力,導致不良貸款的比例較高。

 

2012214,一家小貸公司與珈藍實業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向珈藍公司提供為期一年的最高本金限額為1500萬元的授信。奧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三日后,珈藍公司向小貸公司申請借款1500萬元,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8%。小貸公司審查后當日即交付資金。借款發放后,珈藍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也未歸還借款本金1500萬元。

 

小貸公司遂將對方訴至法院。但此時,珈藍公司、奧倍公司以及珈藍公司的股東黃某、范某均已下落不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珈藍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萬元,實收資本2000萬元,其中股東黃某、范某各出資1000萬元。兩股東的出資款均于2011923繳納至公司賬戶,又于4日后從該公司賬戶轉出,轉款用途均備注為借款。

 

同時,承辦法官經實地查看發現,珈藍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從未出現過該公司,該公司只是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場地,然后辦理了公司經營證照,后未支付租金也未實際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珈藍公司歸還小貸公司1500萬元及利息,奧倍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某和范某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珈藍公司、奧倍公司、黃某、范某經法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小貸公司何時能夠要回借款也是個未知數。

 

業務混亂 

無視“面簽”制度自吞苦果

 

為核實貸款人的真實性,防止冒名套取、冒領挪用貸款等現象,“面簽”制度已經成為金融借貸領域的規范做法。但作為準金融機構,小貸公司在開展業務時經常無視該制度,最終導致敗訴苦果。

 

20101117,一家小貸公司與顧某某簽訂《授信額度協議》,約定向顧某某提供為期一年的短期貸款授信,額度為30萬元。后來,小貸公司向顧某某借款人民幣25萬元,年利率15.12%,并于同日將款項打入顧某某的指定賬戶內。借款到期后,顧某某尚欠小貸公司本金10萬元,利息及罰息4293.33元,被小貸公司訴至法院。

 

被同時起訴的還有龔某某和李某。訴訟中,小貸公司提供了其與兩人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用于證明龔某某和李某為顧某某的上述《授信額度協議》項下借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約定由兩人以其名下一套房屋為顧某某與小貸公司簽訂的借款主合同作抵押擔保。

 

庭審中,龔某某、李某對此抵押辦理過程予以否認,并申請對抵押合同進行筆跡鑒定。經依法委托,鑒定結論為:該《最高額抵押合同》上龔某某李某的簽名與龔某某、李某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法院據此認為,小貸公司與龔某某、李某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自始無效,小貸公司不能基于此合同要求龔某某、李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顧某某歸還拖欠小貸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新聞觀察

前景可期但現狀堪憂

 

一般認為,小貸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據人民銀行最新發布數據,截至今年6月末,我國小貸公司共有8394家,貸款余額8811億元,而且有望增加到8萬億元,再翻10倍。前景可期,但現狀堪憂。過快的“膨脹式”發展凸顯了該行業的準備不足:

 

資金不足及來源單一是制約小貸公司發展的重要瓶頸。依據現行規定,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除了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外,對外融資的唯一途徑只能是不超過兩家的銀行,且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導致小貸公司容易出現資金匱乏的情形。

 

業務操作不夠規范、風險防控意識不強是導致小貸公司敗訴率較高的直接原因。一些小貸公司貸款發放較為隨意,缺乏嚴格的審批流程,放貸后則缺乏客戶跟蹤服務和監督機制,對貸款去向不聞不問,訴訟中甚至出現放貸后一個月借款人即攜款不知去向的情況。

 

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也是影響小貸公司發展的因素之一。部分從業人員缺乏必備的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和相應的業務能力,對小貸行業的高風險認識不足,對放款對象判斷不準,對擔保條件把握不嚴,為信用風險產生提供了可能。個別從業人員甚至在放貸過程中違規操作,辦理“人情貸”、“關系貸”,使小貸公司蒙受損失。

 

法官建議

監管先行行業聯動

 

 

蘇州中院法官表示,小貸公司無序生長的現狀須引起重視,并引導它們回歸正途,否則不僅會制約行業自身的長遠發展,而且會對正常的金融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首先,要加大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力度。定期評估小貸公司的運行風險,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其穩定經營。適當提高小貸公司的準入門檻,堅持“成熟一家、發展一家”的方針,對運行規范、資產質量優良的予以正向激勵。建立科學的退出機制,對運行不規范、經營中出現重大風險且未整改到位的,按程序取消其經營資格。

 

其次,要提高小貸公司的自律管理水平。通過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建立不良資信共享平臺,對有信用污點的借款人再次借款時審慎處理。規范業務流程,審慎考察貸款人的資信、還貸能力、項目可行性等,避免出現借他人名義貸款、隱瞞貸款真實用途、借新貸還舊貸等情況發生。加強內部管理,針對業務操作中的各個環節建立完整的操作規程,嚴肅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