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法院錦豐法庭執結一件難得一遇的撫養費糾紛案件,被執行人趙女士與申請執行人趙曉楠系母子關系,但最終被執行人趙女士非但不用支付歷年來結欠的35000元撫養費,相反還從前夫陸先生(趙曉楠的父親)處獲得了補償款5萬元,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陸先生原因家境貧寒,多年前入贅趙女士家,婚后生子趙曉楠。兒子7歲時陸先生與趙女士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兒子由陸先生撫養,但陸先生必須支付給趙女士15萬元經濟補償款,且不得向趙女士索要撫養費。但之后,陸先生僅僅支付了趙女士10萬元,剩余5萬元一直未給。趙女士便于20073月起訴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陸先生支付上述5萬元。審理中,陸先生向法官大倒苦水,說當初同意給趙女士15萬元是因為雙方協商約定兒子趙曉楠改回父姓,但趙女士卻事后反悔,不愿意兒子改姓,陸先生也就不想給剩余的5萬元了。趙女士卻以陸先生口說無憑為由并不認賬。因陸先生苦于沒有證據,該案還是判決了陸先生敗訴,責令陸先生支付趙女士5萬元。之后,陸先生支付了該款。

 

但雙方之間的恩怨并未化解。陸先生一想到兒子還是叫趙曉楠就心情郁結。2007年,陸先生叫趙曉楠向法院起訴,要求趙女士支付撫養費。經調解,趙女士同意每年支付撫養費5000元至兒子成年。但調解書生效后趙女士僅支付了2500元撫養費,之后分文未付。趙曉楠漸漸長大,已經十七歲了,母親趙女士累計結欠的撫養費已經高達35000元。20148月,陸先生叫兒子去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趙女士立即支付上述款項。

 

執行過程中,錦豐法庭的執行法官特地找到了趙女士本人,向她當面送達了執行材料。趙女士看到材料后“哇”得一聲哭了起來,說陸先生現在搞運輸,財大氣粗得很,而自己是農村婦女,沒有固定收入,再婚后又有了孩子,其壓根就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撫養費。執行法官了解到上述情況后,感到陸先生和趙曉楠申請執行撫養費的目的可能并非撫養費,而是陸先生的那個心病,“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間也”,想借此難倒趙女士而已……果不其然,執行法官找到陸先生談心后,陸先生坦言,自己當初是入贅女婿,如今發達了,自然想讓兒子跟自己姓,雖然兒子馬上成年可以自己改姓,但考慮到農村的風俗,如非系女方家主動提出,在當地的老百姓看來這姓等于沒改,但趙女士從中作梗無奈,只能出此下策。解鈴人終需系鈴人,執行法官明白了雙方的心思,立刻召集雙方坐下來協商,并著重做了趙女士的工作。趙女士終于同意了兒子改回父姓名,但又提出了貌似很“苛刻”的要求,即陸先生必須再給她5萬元她才能向娘家人交代。但陸先生只同意再補償3萬元,再多一分不給,案件一下子又陷入了僵局。執行法官再找陸先生做工作,一方面勸說他不要堅持老的封建傳統觀念,姓名只是一個人的代號,改不改順隨兒子,要考慮到與趙女士以前多年的夫妻感情,自己如果能負擔,就不要難為趙女士;另一方面雙方當初離婚協議約定不要趙女士給撫養費,即使趙女士給了撫養費,也有權依據離婚協議向陸先生追償;再則,既然兒子改隨父姓是自己的愿望,就不要計較金錢,以免牽涉兒子過多精力影響學業。經過勸說,陸先生終于同意了趙女士的要求,不僅放棄了繼續申請執行撫養費,并補貼趙女士5萬元。

 

20141020,陸先生特地打電話給法官表示感謝,兒子已辦理完改姓手續,并囑托法院一定將5萬元轉交給趙女士……至此,一個難啃的執行案件解決完畢,一個糾纏于兩個家庭幾十年的恩恩怨怨也一筆勾銷。(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