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泄露爆燃傷人 公司及換氣點連帶賠償
作者:周立虎 秦金亮 發布時間:2014-10-29 瀏覽次數:663
送氣工提供代用液化氣瓶,在居民家中發生爆燃,造成用戶被90%燒傷;用戶起訴到法院,要求送氣工以及液化氣銷售公司賠償26萬余元。阜寧法院依法認定該居民的醫療費261200元,其他賠償費用待傷情穩定后,經傷殘等級鑒定另行主張,該居民對該起事故承擔60%的責任。
代用液化氣瓶爆燃傷人
當日晚,原告孫紅巧在使用液化氣做飯后僅關閉液化氣鋼瓶閥門使液化氣灶頭熄火,而未關閉液化氣灶頭閥門。當日晚9時許,原告孫紅巧再次打開廚房房門準備進入廚房時液化氣發生爆燃,致原告孫紅巧受傷。原告孫紅巧受傷后即被送往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其傷情經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全身火焰燒傷90%Ⅱ。-Ⅲ。,吸入性損傷。孫紅巧于
一紙訴狀告了兩被告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孫紅巧一紙訴狀將吳某、阜寧合利燃氣有限公司告上阜寧法院。孫紅巧認為:使用的瓶裝燃氣是被告合利燃氣公司罐裝的,鋼瓶也是兩被告提供的。該事故是因液化氣鋼瓶過期未檢且氣閥無法擰緊造成的。孫紅巧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261200元,其他賠償費用待傷情穩定后,經傷殘等級鑒定另行主張。
對于孫紅巧的賠償要求,二被告各找理由為自己辯解。均稱:與本案原告不存在著買賣關系。
被告提供的鋼瓶未檢測
被告合利燃氣公司作為液化氣鋼瓶的充裝及銷售單位,其應當履行氣瓶安全的檢查義務,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在確認無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才能灌充,該公司將未按期檢測且表面油漆脫落的鋼瓶充氣后銷售給他人使用,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被告李宏作為被告合利燃氣公司銷售點負責人,應當提供安全并通過檢測的鋼瓶給他人使用,其與原告就液化氣銷售達成口頭協議,其將私有的
本次事故孫紅巧也有一定責任,其作為成年人,在使用灌裝液化氣過程中,安全意識薄弱,采取僅關閉液化氣鋼瓶閥門而不關閉液化氣灶頭開關的非正常操作方法,其存在對液化氣鋼瓶閥門關閉不到位,致液化氣泄漏的可能,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應減輕兩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
兩被告均被判令賠償
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確認被告合利燃氣公司、被告李宏作為侵權責任主體各承擔原告孫紅巧合理損失40%的賠償責任,且互負連帶責任。依法判決原告孫紅巧因傷所致已發生的醫療費254182.07元,扣減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報銷的64702.55元,剩余189479.52元,由被告李宏賠償75791.80元;由被告阜寧合利燃氣有限公司賠償75791.80元,扣減已給付的25000元,尚應再賠償50791.80元。
針對此案,法官提醒:液化氣的使用和管理,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故液化氣適用特許經營,經營企業不僅要合法經營,遵守相關的服務標準和規范,還承擔對不對未經安檢鋼瓶灌裝、規范燃氣市場的義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