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虛構管轄權 法院對當事人開具大罰單
作者:周秀峰 周琪 發布時間:2014-10-29 瀏覽次數:679
為拉案源,一法律工作者與原告合謀偽造證據、虛構管轄權,
原告郭某與被告浙江某公司因為鋼管租賃費給付問題發生爭執,起訴到鼓樓區法院。原告郭某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稱雙方已經就管轄權作了協議,約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三方任意一地點作為糾紛管轄法院。為了證明鼓樓院有管轄權,原告提供了其房屋租賃協議及房屋出租人顏某的有關證明,證實其從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租賃合同系偽造的,應為無效;郭某與案外人顏某為達到在該院訴訟的目的,制造了原告郭某在該院轄區居住一年以上的假象,屬故意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正常訴訟秩序的行為。為維護法律尊嚴及正常的訴訟秩序,打擊妨礙訴訟的行為,鼓樓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