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拉案源,一法律工作者與原告合謀偽造證據、虛構管轄權,1027,徐州鼓樓法院對兩名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當事人郭某及案外人顏某作出了各罰款5萬元決定,以示懲戒。這是新民訴法實施后,該院首次對偽造證據的當事人及其他案外人開出的大額罰單。

原告郭某與被告浙江某公司因為鋼管租賃費給付問題發生爭執,起訴到鼓樓區法院。原告郭某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稱雙方已經就管轄權作了協議,約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三方任意一地點作為糾紛管轄法院。為了證明鼓樓院有管轄權,原告提供了其房屋租賃協議及房屋出租人顏某的有關證明,證實其從201228日起居住在徐州市鼓樓區楊莊某地。訴訟期間法院調查發現,原告住所地并不在上述地址;顏某與郭某向法院出具了虛假的房屋租賃協議。原來,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顏某為給自己拉案源、增加收入,向郭某謊稱自己與鼓樓法院法官熟悉、能讓其官司勝訴。為達到讓郭某的案件能在鼓樓法院立案之目的,顏某與郭某商量,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給郭某,并偽造了其與郭某的房屋租賃合同。之后顏某將郭某與浙江某公司的這個案子攬到自己手里,交給其他律師去辦。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租賃合同系偽造的,應為無效;郭某與案外人顏某為達到在該院訴訟的目的,制造了原告郭某在該院轄區居住一年以上的假象,屬故意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正常訴訟秩序的行為。為維護法律尊嚴及正常的訴訟秩序,打擊妨礙訴訟的行為,鼓樓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