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某建筑公司雇傭王某所有的大型吊機進行作業時,不慎將吊機旁進行工作的工人砸傷,事后機主王某以受雇于建筑公司為由拒絕賠償。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8月的一天下午,句容市某建筑公司因為需要在即將完工的小區內栽種大型樹木,于是雇傭了被告王某所有的吊機進行作業,并由王某充當吊機的駕駛員。下午5點鐘的時候,機主兼駕駛員的王某用自己的吊機在工地上吊松樹的過程中,因松樹脫落,將正在為建筑公司修剪花木的原告李某砸傷。后李某受傷后至句容、南京等多家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600多元。201310月,經用人單位句容某建筑公司申請,句容市人社局認定原告李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系工傷。20146月,經鑒定,李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2014227,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王某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計8萬多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自己是受雇于句容市某建筑公司,在事故過程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雇主建筑公司承擔責任。其吊的松樹是由其他職工在下面負責捆綁,是由于捆綁不好松樹脫落砸到原告,不是由于自己操作不當,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在操作吊機的過程中造成原告李某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吊機工作的范圍內做工,應當預見到具有一定危險性,但其未盡到該安全注意義務,應認定其有過錯,依法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辯稱其與建筑公司系雇傭關系,因本案中被告是自己提供特殊的勞動工具吊機,運用自己特殊的操作技術獨立完成工作,并按吊機使用的時間收取費用,法院認為其不屬于雇傭關系,對被告的該項辯解不予采納,其對原告的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辯稱松樹掉落是因為工人沒有將樹捆綁好,不是由于被告操作不當,但對此辯解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確定由被告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于是依法判決王某賠償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