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
作者:陶永華 發布時間:2014-10-29 瀏覽次數:1263
【案情】
被告人張某義,男,1937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蘇省靖江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其多年獨居,因老年性耳聾,與人交流不暢。張某義家有兄弟五人,其系老大,被害人張某俊系老五。張某義小學二年級輟學后即務農,協助父母供應其他兄弟讀書,自認為對家庭貢獻最大。1990年以來,被告人張某義因與張某俊為各自子女爭搶頂替國家戶口未成、要求張某俊補償“撫養費”遭拒等懷恨在心,多次揚言要殺死張某俊,并購買一把不銹鋼水果刀藏匿家中。
【審理】
控辯雙方認為,被告人張某義系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人,其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輕傷結果,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義系預謀犯罪,犯罪手段比較惡劣,犯罪動機不具有可寬恕性,故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對公訴機關的這一認定不予支持。
【評析】
生命權是人權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利,以剝奪人的生命為罪過的故意殺人罪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被認為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整個刑法典中,只有此罪是從重刑到輕刑排列的罪名。考慮到現實中故意殺人案件情形各異,法律規定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1979年刑法實施以來,30余年間,所謂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一直沒有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情節較輕”一般指義憤殺人、防衛過當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幫助自殺、受囑托殺人、大義滅親、生母殺害親生嬰兒等等。通過這些案件,可以總結出,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的評判標準:第一是行為人實施的殺人方式不是很惡劣;第二是行為人具有可寬恕的殺人動機;第三是從行為人的行為之前和之后的表現來看.行為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第四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如果其他人處于行為人的境地,選擇其他合法行為的可能性較小。這四個方面應該綜合考量。
本案中,被告人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輕傷的結果,因此,控辯雙方均認為構成本案是故意殺人情節較輕。但是,從被告人張某義的一貫表現和人身危險性看,其具有不可寬恕性,不為周圍群眾及親屬的諒解。被告人張某義雖有妻子,但因其脾氣暴躁,常毆打妻子,故妻子與其常年分居;其有三個女兒,但均已外嫁;此外其患有老年性疾病,小女兒曾強制讓他住院治療,但未能根治,張某義認為小女兒和醫生要謀殺他,因此多次揚言要殺死小女兒,故女兒們鮮有照管他;張某義因老年性耳聾,與周圍鄰居交流不暢,因瑣事,動不動就說要殺這個殺那個,周圍群眾都不理睬他。另外,被告人張某義自認為其作為老大對家庭的貢獻最大,因其沒有讀書不多,所以一直務農,收入不高,相反,其他兄弟姐妹不錯的工作和收入均不錯。90年代,張某義讓其子女頂替父親的國家戶口,遭到了張某俊的反對,最后兩人都未頂替得逞,對此張某義懷恨在心,多次揚言要殺張某俊,雖然購買了殺人的工具,但是考慮到其還有能力賺錢,每次又都放棄。隨著張某義年歲增大,其收入逐漸減少,僅靠妻女補貼,但生活仍不富裕;相反,張某俊卻在家修理電機,年收入有幾萬元。被告人張某義認為其年輕時撫養張某俊到18歲,現在張某俊應該多少補貼點撫養費,但是這個要求遭到張某俊的多次拒絕,為此其怨氣越積越深。當得知其得病在身,命不長久時,其殺心再起。綜上,被告人張某義狹隘的心理,導致其心理嚴重失衡,最終形式犯罪動機,從民眾所認同的普遍道理和情感來看,并不能得到周圍群眾的認同、同情。
從犯罪過程上看,被告人張某義系預謀犯罪,其殺心已久。從犯罪工具的準備上看,其考慮與張某俊力量有懸殊,就準備用干石灰撒眼睛,先讓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后再用水果刀捅;從殺人部位的選擇來看,其從電視上了解到心臟在左胸右下側,戳到就會死,因此,其殺人的部位就選心臟這重要人體部位;從犯罪心理的準備上來看,被告人書寫了“遺書”等,說明其做好了殺人償命、破釜沉舟的心理準備。因此,被告人張某義系預謀犯罪,雖因搶救及時僅造成輕傷的結果,但是從現場提取的已經彎曲刀刃來判斷,被告人當時使用的力度大,追求一刀斃命,因此客觀危害性較大。
再次,從人身危險性來看,張某義已滿75周歲,公安機關本想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是通過調查發現,一方面,其妻女監管不了張某義,不愿承擔保證之責;另一方面,被害人雖未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對被告人不予諒解,且因擔心被告人知道被害人未死后會繼續報復殺人,故要求從嚴處理;此外,周圍群眾亦擔心張某義因鄰里瑣事有行兇的可能。據此,被告人被采取了逮捕措施。從社會評價來看,也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被告人張某義人身危險性較大。如果認定情節較輕,不能獲得民眾的認可,對民眾不能起到教育、規范作用。
從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上來看,被告人雖有投案情節,當在派出所得知被害人因搶救及時而未死時很是失望,后來又辯解其沒有殺人的故意,從這些方面看出,被告人張某義悔罪態度并非很好。
綜上,本案不能僅根據輕傷的犯罪結果就認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而應根據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悔罪態度等綜合予以評判。因此,對本案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