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單位的男女同事本應正常相處,業務上互相幫助,互相學習,共同做好工作才是。而姜某面對著女同事則色意綿綿,耍弄伎倆,用盡心機地讓女同事服用安定片以滿足色之欲望。今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姜某犯強奸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2012221日晚,被告人姜某邀請同事小玲一起到位于鹽城市區某電影院看電影,期間被告人姜某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加入奶茶飲料中給被害人小玲飲用,準備待小玲昏睡后與其發生性關系。當晚11時許,被告人姜某發現被害人小玲已經走路不穩,便與被害人一起回到其單位租住的位于鹽城市區某小區宿舍。次日凌晨零時左右,被告人姜某進入小玲的房間,發現小玲昏睡在床,因害怕受到處罰而自動放棄與被害人小玲發生性關系。經檢驗,小玲提供的白色藥丸、姜某所住屋衣櫥內無標簽藥瓶內白色藥丸和小玲的血樣中均檢出阿普唑侖的成分均表明,小玲的身體已受到了傷害。本起案件經小玲報警而案發。

 

案發后,由于被告人姜某的懺悔和求饒,被害人小玲向偵查機關出具了請求書,請求對被告人姜某寬大處理。

 

鹽城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其他手段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姜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且對被害人的身心已造成傷害后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予以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姜某的犯罪事實和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以及案發后,被害人小玲對被告人姜某表示諒解等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