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車輛轉借他人未審核 發生事故轉租人依法擔責
作者:趙建峰 陳庭庭 發布時間:2014-10-28 瀏覽次數:560
如東男子花某將自己租來的車轉借給了年僅17歲且尚未取得駕照的劉某,最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7人受傷。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案件進行了處理,判決實際駕車人劉某賠償30707元,違規轉借人花某賠償13160元。
唐某系在南通市區專門從事車輛租賃生意的個體工商戶,其出租的車輛均依法投保了交強險。2013年11月底,花某向唐某提出租借車輛的請求,在審核確認花某具備駕駛條件的情況下,唐某與花某簽訂了租賃合同,并將蘇F1695D號小型普通客車出租給了花某。
庭審中被告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和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其是將汽車租賃給具有相應駕駛資質的被告花某使用,其與花某之間具有合法的租賃合同,故其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及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和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并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花某未作辯稱。
法院審理進一步查明,如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派員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唐某與被告花某之間具有合法的租賃手續,其已盡到合理審查之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對七原告的損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花某未妥善保管租賃車輛,將車輛交由無駕駛證的劉某使用,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七原告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且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無異議,應承擔主要責任。考慮到因事故發生時劉某尚未成年,故其應承擔的賠償部分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審理過程中劉某已滿十八周歲,故其應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