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廠房開酒店,已經開始營業了,但因未取得消防合格證而擅自營業被消防大隊罰款,現酒店消防工程施工方索要工程款,酒店方是否應該給付?近日,啟東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施工方要求酒店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

 

施工方稱,其與酒店方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30萬元,合同簽訂后付20萬元,余款10萬元待工程結束取得消防開業檢查合格后付清。現施工方按約完成了施工,酒店也已開張營業,但酒店尚欠9萬元工程款未支付。

 

酒店方則辯稱,雙方對工程尾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是附條件的,即工程結束取得消防合格證才支付余款。現酒店自成立至今施工方不僅沒有幫助酒店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還因為施工方的原因,導致酒店被消防大隊罰款,故余款不應支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施工方是具有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公司,其與酒店方簽訂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雖約定工程結束取得消防開業檢查合格證才結清工程余款,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否取得消防合格證書,應該具備相應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消防工程本身質量是否合格只是條件之一。本案中,酒店方未能舉證證明未取得消防合格證書的過錯在于施工方施工的工程不合格,而事實上是因酒店方所租賃的房屋及土地系工業用途而非商業用途,所以未能獲得消防合格證的責任并非在于施工方。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酒店方支付施工方工程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