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男)與李某(女)系通過聊天工具“陌陌”相識并一直保持聯系。2014620日下午,宋某與李某相約前往連云港市贛榆區某茶餐廳聊天喝茶,隨后李某因私事前往某房地產售樓處算賬,宋某要求一同前往。李某遂騎摩托車行至黃海路某小學西側文具店門口并將宋某放下。一支煙的功夫,只見李某與其丈夫張某各騎一輛摩托車自東向西行駛,丈夫張某騎車不斷推擠李某,剛到宋某面前,張某便停車將李某按倒在地拳打腳踢并搶奪李某手中的挎包,把包內的銀行卡及現金拿走,李某拼命反抗,將包扔給宋某保管,丈夫張某見狀倒戈相向,向宋某發起進攻,搶奪其手中的挎包,宋某后退,張某仍不依不饒,兩人繼而發生肢體沖突。待張某再次搶奪時,宋某隨即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張某腹部捅傷,致使其肝破裂行肝破裂修補術,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

 

案發后,被告人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張某經法院通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于庭前撤回,被告人宋某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亦未取得被害人諒解。

 

另查,被告人宋某曾因犯合同詐騙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1928被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2013120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身體健康權,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持械傷害他人且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亦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在對宋某量刑時綜合予以考慮。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友誼萬萬歲,但是傷人之心不可有,更不應該因一時義氣傷害了他人,更傷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