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交強險“惹的禍”
作者:顧曉丹 發布時間:2014-10-27 瀏覽次數:628
自己被撞了,反被對方告上法庭,并被索賠六萬余元。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經查,張某無摩托車駕駛證,且張某駕駛的摩托車在事故發生時未依法投保。
庭審過程中,事故雙方爭執不下,矛盾激化,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張某對自己成為被告十分不解,為何自己被季某撞傷,且季某責任大,自己責任小,季某反過來還要找自己賠錢?而季某則堅持認為即使是他撞的張某,無論責任大小,因為張某駕駛的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他的損失就應當由張某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賠償。
面對爭執不下當事人,承辦法官耐心的對被告張某進行了法律釋明,告知其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依法投保,且張某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再由事故當事人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由于季某主張的損失均在交強險范圍內,所以應當由張某進行賠償。同時承辦法官找準“雙方均有損失”這一突破點,組織季某及張某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張某在本起事故中的損失由其到對方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理賠款歸季某所有,后原告季某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交強險的法律強制性、無過錯賠償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會公益性和權益平衡性的特點,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履行這一法律義務投保交強險,以對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利益予以法律保障。否則,肇事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己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相應責任,即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所引發的該交強險賠付責任理應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