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便宜收購贓物 觸犯法律得不償失
作者:方飛權 發布時間:2014-10-24 瀏覽次數:593
“我錯了,不該貪圖小便宜,希望法官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認罪服法。”這是被告人王仁珠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泣不成聲地對法官所說的話。昨天,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被告人王仁珠收購香煙一案進行了宣判,一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王仁珠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王仁珠系江蘇省阜寧縣人,原本在阜寧縣阜城鎮經營一家超市,日子過得紅紅火火。2013年7月初的一天,她店里來了二位不速之客,隨身攜帶了不少香煙,要與她談“生意”,向她銷售這些來路不明的香煙。我國煙草實行專賣制度,當然,王仁珠對這些香煙的來路是心知肚明的,想到了銷售后的巨大利潤,竟然同意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了。
此后一個月內,王仁珠先后3次收購他們送來的中華、小蘇煙、黃鶴樓等不同品牌香煙共計57條,經濱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所收購的香煙合計價值人民幣13230元。
2013年8月,二位“不速之客”孫某、茆某某涉嫌犯盜竊罪被濱海縣公安機關抓獲,并交代了其中盜竊的香煙去向,王仁珠由此案發。
濱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仁珠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并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仁珠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王仁珠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其符合刑法關于適用緩刑的條件,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為打擊犯罪,保障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進行追究的活動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以上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