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認為協議不公 訴撤銷協議被駁回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0-24 瀏覽次數:680
夫妻因性格不合自愿協議離婚,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并進行約定,并在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然而在離婚7個月后,男方提出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公,并以此為由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楊某訴稱,兩人協議離婚中關于處理夫妻共同房產的約定坐落在金壇市經濟開發區的一套房產系其與前妻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兒子名下,但兒子因隨母生活,房產實際控制在前妻王某手中,故其認為財產分割對其不公,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關于“坐落于金壇市經濟開發區一套房屋過戶至兒子楊某某名下”的相關條款。
被告王某辯稱,她與楊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訴爭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作為對兒子的補償,二人自愿放棄房屋的所有權,將一套房屋無償贈與兒子。因此,在離婚協議書已經辦理備案登記的情況下,楊某不能單方撤銷將房產給予兒子的承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與王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該離婚協議書系雙方以離婚為條件而達成之協議,現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協議所涉的離婚部分已履行完畢。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可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楊某在未能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部分單獨提出異議,并以該部分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的請求于法無據,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