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淮安市清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劉某在庭審現場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了萬分的后悔,悔不該貪圖杯中之物,在酒后撒瘋鬧事,給別人,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傷害。等待他的,只會是法律的嚴懲。

 

法院經調查了解: 20144272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至清浦區莎莎練歌房準備唱歌,練歌房老板朱某告知其練歌房被包場的情況下,仍強行進入練歌房影響他人唱歌,并與唱歌的人發生爭執,張某將劉某拉回家中,劉某辱罵張某,用鄰居家的碗砸張某。后劉某從家中拿了一把羊角錘,戴上口罩跑至清浦區長青路,先用羊角錘將趙某停放在路邊的蘇34569轎車的前擋風玻璃砸壞,然后至清浦區長青路與解放路岔口用羊角錘對過往的車輛打砸,汪某的蘇HZ1222出租車左后門及玻璃被損壞。接著劉某又返回莎莎練歌房,用羊角錘將練歌房門玻璃砸壞,并持羊角錘追打老板朱某,致朱某嘴部及左胳膊受傷,當其至長青路與解放路岔口時又用羊角錘無故毆打一騎自行車男子,隨后又用羊角錘無故毆打騎摩托車趕來的趙某。經鑒定,劉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病性障礙,作案時其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另查,19981214日被告人劉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05111日因犯放火罪被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0966日因毆打他人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09627日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09810日被收監,2009814日被送往江寧監獄服刑三年,2012414日刑滿釋放;20121031日因毆打他人、阻礙執行職務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合并執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考慮其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