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6,家住濱海縣城的張某夫婦帶著年僅四歲的兒子來到濱海縣某鎮村河閘口釣魚休閑,不料發生慘劇,一家三口相繼溺水身亡,悲痛欲絕的家屬堅持認為張某三人死亡與負責維護管理該閘口的鹽城市某引水調度閘管理所有直接因果關系,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管理所賠償各項損失2658850元。近日,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直接原因至今仍是一個謎

 

201432714時許,一名男子在閘口釣魚時,發現在他旁邊的護坡上有一套釣具,河岸上有一輛摩托車,一小時后,現場物品仍無人認領,遂撥打電話報警。

 

經勘察辨認,公安機關確認現場遺留物系29歲的張某一家所留,遂進行現場打撈,兩天相繼打撈出一具男子尸體、一名年輕女子和一男童的尸體。根據痕跡分析,公安機關認為可能是孩子在玩耍不慎落水,其父母下水施救不成終致慘劇。但是到底是什么直接導致一家三口溺水身亡,至今仍是一個謎。

 

管理所是否管理不力?

 

原告認為,被告鹽城市某引水調度閘管理所有維護和管理的職責,沒有在水泥板護坡處加護欄、沒有垂釣警示標志,攝像頭不修理,無人值班致人損害,對排水系統建設維護、管理瑕疵與損害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

 

被告辯稱,其作為鹽城市水利局下屬單位,職責是廢黃河引調度工作,對該閘進行管理使用、維護、防汛、防破壞,其在閘口護坡上用白漆寫上“嚴禁捕魚”,是公示警告,警告他人不得在此釣魚,但死者張某違背警告在此釣魚,導致一家人不幸遇難的真正事實無法查明,故被告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是否自身存在過錯?

 

被告還認為,事發時,死者張某一家無視公示警告,在河岸邊釣魚玩耍,自己沒有看管好四歲孩子,事故的發生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與被告無關。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被告單位屬于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其宗旨和業務是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提供管理保障。事發地屬于被告管理范圍,且事發地河對岸安裝了一個球形探頭,主要用于汛期監控水位和工程狀況,201312月份工程項目部在實施維修項目過程中,操作不慎影響了監控正常使用,事故發生時尚未進行修復。再查明,事發地點有明顯的用白漆書寫的“禁止捕魚”、“嚴禁游泳”等警示標志。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相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死者張某夫婦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當事人,帶著需要日常監護的張某某,無視警示標志擅自在閘口護坡下釣魚玩耍,后因不慎先后溺水身亡,雖慘劇的真相已無法還原,但對張某某的死亡其父母應負重大責任,最終因施救方法不當導致全家溺亡的嚴重后果,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且被告作為管理方,對于管轄范圍內的河道水域是禁止捕魚、游泳的,且在坡堤上設有明顯警示標志,盡到了維護管理的責任。

 

原告認為事發區域監控損壞未及時修理以及被告工作人員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而未能預見和發現險情等不作為,與死者死亡有直接關系的理由,法院認為,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既包括主次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其中間接原因一般只是損害發生的偶然性條件,不必然產生損害后果,原告所舉被告的行為并不必然會導致死者溺水聲望,與死者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被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綜上,法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明顯偏高,被告應予適當賠償,遂一審判決被告一個月內賠償原告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