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老實本份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有一天會上了黑名單,事情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東臺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3年的一天,王某的一個朋友劉某在與王某閑聊時,聽說王某剛辦了張10萬元額度的信用卡,遂提出向王某借用卡1個月用于生意周轉,礙于情面,王某將信用卡交給劉某,劉某同時向王某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可一個月過去了,劉某卻沒有兌現承諾,而王某卻接二連三地收到銀行的催還款通知,在王某多次催要下,劉某將信用卡歸還給王某。可事情并沒有就這樣結束,不久,王某收到了銀行寄來的通知,告知其經多次催要仍未將信用卡的欠款還上,已將其列為黑名單,如再不還款,將采取訴訟手段。在多次和劉某聯系無果后,王某只好自己將卡中所欠的本金及滯納金合計5.5萬元歸還。之后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歸還自己5.5萬元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劉某向王某借用信用卡使用未及時歸還,王某代劉某向銀行歸還5.5萬元的事實清楚,王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承擔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決劉某歸還王某借款5.5萬元及利息。

 

 法官寄語:信用卡作為現代社會新型的支付工具,其使用方便快捷,但如惡意透支或超期未還,上了銀行的黑名單,產生不良信用的記錄,將可能影響到今后的工作、生活,請不要將信用卡隨意借與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