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變石頭 快遞公司賠不賠?
作者:辛欣、馬俐 發布時間:2014-10-23 瀏覽次數:647
寄出去的是手機,收到的卻是石頭。但由于沒有保價,快遞公司聲稱只賠償運費的五倍,這可急壞了寄件人柳女士。近日,吳中法院審結這起郵寄服務合同糾紛,認定快遞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5月4日,在蘇州一外企工作的柳女士到數碼城挑選了一款價值5288元的三星最新款智能手機作為生日禮物送給弟弟。因上班不便,她委托傳達室的同事小李把手機郵寄到湖北咸寧老家。恰好申通公司的快遞員來派件,小李便告訴快遞員有物品需要郵寄??爝f員讓李某填寫快遞單并自行裝袋,收了15元快遞費,隨后將包裹取走。
當日,申通快遞公司承包區負責人電話聯系柳女士,詢問是否要對手機保價,聽聞保價還要額外交納100余元費用,柳女士回復稱無需保價。三天后,包裹到達目的地,快遞員派送時,柳女士的弟弟當場拆包驗貨,手機盒內竟赫然躺著三塊石頭!他當即拒收并報警。柳女士又詫異又氣憤,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手機價值5288元。
法院調取了柳女士公司傳達室的監控錄像,錄像中,小李將一個三星手機盒裝入快遞包裝袋后交給快遞員,快遞員未開盒查看,直接將包裝袋密封后帶走。對此申通快遞公司稱,包裹是小李自行包裝的,快遞員并未查驗,無法確認郵寄的物品是不是手機,而且柳某未保價,根據快遞單背后《快遞服務合同》的約定,僅需賠償郵寄費用的五倍即75元,最多不超過500元。
手機究竟是何時“變身”為石頭的?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監控錄像、報警記錄等,并結合快遞公司承包區負責人電話聯系柳女士詢問保價事宜的事實,可以認定柳女士郵寄的物品為手機,手機在運輸過程中被調包為石頭。而快遞公司無法確定手機被更換的具體時間和環節,且無法證明其已經盡到運輸管理的義務,具有重大過失,運單上的保價條款無效,快遞公司應當承擔手機價款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由于快遞服務公司在運送貨物的各個環節均有貨物丟失的風險,為最大程度減輕自身損失,快遞公司一般采用在托運單中加入保價條款的方式將此風險轉嫁給托運人,約定若未保價的貨物丟失,快遞公司最高只賠償快遞費的三至五倍。該條款是否有效,要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審查快遞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形。如果快遞公司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運輸管理的義務,或無法證明托運貨物系在哪個環節損壞、丟失的,則推定快遞公司具有重大過失行為,依法認定保價條款無效。反之,如果快遞公司能夠證明其已盡到運輸管理的義務,不存在丟失貨物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則應當認定保價條款有效,貨物損失可以按保價條款的約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