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損害利益為由拒絕調崗有理?
作者:張寧婷 周飛 發布時間:2014-10-23 瀏覽次數:736
老員工經常遲到早退遇上老板親自查崗,被調到新廠區工作。他不滿崗位調整,拒絕去新廠區工作,并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卻因多日曠工被老板解雇。他告上了濱湖區法院,“維權”能否成功?近日,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老陳在無錫某公司工作十多年。
老陳表示,他的老婆下崗了,他兩年前買了兩臺設備給她做線切割。老婆不會編程,都是老陳編好程序后再讓她操作。他沒有時間加班,平時工資也就只有一千多元。“我當時遲到是因為修車沒看時間也沒有請假”,老陳自認有錯,但不能接受被老板調崗。“老板對我有看法,讓我請假得跟他說。廠規沒有這條規定。”
公司方的代理律師表示,老陳一直請假,據公司統計,2013年5月他實際出勤16.5天,6月出勤7天,7月出勤6天。“他5月基本上半天班,6月請的是事假,7月請的是病假”,老廠區的人管不了,老板得知后親自查崗,當天正好碰到老陳遲到,對他的工作態度很不滿意。老板想把老陳調到新廠區就近監督。何況老廠區面臨拆遷,公司的重心已轉到新廠區,崗位都是一致的。老陳從
法院審理查明,老陳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老陳的工作地點;老陳同意根據工作需要,被安排在機修、鉗工及其它操作崗位(工種)工作。面對公司的崗位調整通知,老陳以自身的重大利益可能受損為由,就是不到新崗位上班。而根據公司的《員工守則》,“連續曠工5個工作日及以上,或年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以及以上,行政法人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老陳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的崗位調整通知發出后,老陳并未至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工作,調整崗位可能對其產生重大利益損害沒有事實證據。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的崗位調整行為是否合法尚未定性前,老陳以離崗、曠工作回應,有違法律規定和公司的管理制度。老陳已構成曠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了老陳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但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具體來說,企業實施合法的調崗、調薪,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對于調整工作崗位和工資報酬進行約定或規定,且崗位調整具有合理性。用人單位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的崗位調整違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則,造成勞動者辭職,應當視為“推定解雇”,即勞動者被迫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借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