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市民吳某到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雙方約定逾期交付超過60日,房地產公司將按日支付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待條件成就時,該房地產公司卻只愿意支付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雙方多次交涉,經有關方面調解未果,吳某一起之下拿起法律武器訴至法院。日前,法院判處該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余額2.1萬元。

 

2012918,市民吳某夫妻以78萬元的總價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套房屋,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如逾期不超過60日,房地產公司需支付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0日,支付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實際上,該房地產公司逾期交付超過60日,卻僅支付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5萬余元。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其支付違約金余額21060元。

 

該房地產公司稱,去年87日,房屋已交付,雙方的結算手續也已辦理完畢,按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35100元是雙方認可的結果,吳某夫妻對所交付房屋的認可,其實質是對交房條件的變更。

 

經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約定該房地產公司應在去年430日交付房子,且該房應當經有關政府部門辦妥竣工備案手續。而吳某夫妻所購房屋,竣工備案日期為去年729日。法院認為,自去年51日起至去年729日止,該房地產公司實際違約90日,應按約定給付違約金。因此,法院判處該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即還需支付違約金余額21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