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跌入河中身亡 該由誰來擔責
作者:印文 發布時間:2012-08-27 瀏覽次數:477
2012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在自家門口的一條老便民河內不慎溺水身亡,后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水利農機局、河道管理所、水利農機服務站相關部門賠償各項費用二十余萬元。
庭審過程中,三被告均認為自己與王某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是否在便民河中溺水死亡,無法證實,即使是被在便民河中打撈上來,也沒有人看見是如何落水的。如果像原告所稱是溺水死亡,其真正死亡時間無法認定的情況之前,不應認定三被告或其他任何人有責任。老便民河的整治工程是嚴格按規范進行的,不存在隱患。且認為便民河不是公共場所,無法設置防護欄和警未標志,況且也沒有設置標志的相關規定和強制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是無法律依據的。便民河不是小孩玩耍的地方,作為家長應當承擔看管、教育的責任,王某及其父母長期以來一直居住在僅離便民河幾米的住房內,應該意識到危險性。做為監護人應當盡到監護人的責任。河道不屬于公共場所,是防洪、抗旱使用的,所以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在設計上已經考慮到了人身安全并驗收合格,三被告不應當承擔責任。
然而王某的父母卻不認可被告方的觀點,他們認為河道不是公共場所,就應該對群眾進行宣傳并重新修一條路,認為河道就是公共場所,該設計對群眾的人身安全也欠缺考慮。
經過法官多次與相關部門協調,最終水利農機服務站自愿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付兩原告困難補助人民幣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