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爆竹帶來慘痛教訓
作者: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4-10-22 瀏覽次數:567
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喜慶的日子里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國流傳千年的民俗,焰火斑斕,爆竹聲聲,給節日增添了熱鬧的氣氛,但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不恰當的生產、銷售、燃放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帶來不堪回首的慘痛教訓。
賀壽:“另類”爆竹帶來慘痛教訓
2011年2月某晚,80歲的李老太家張燈結彩,其樂融融。一屋子男女老少正為老太太祝壽。酒過三巡,孫子輩兒的年輕人們提議放煙花。小李自告奮勇從村口小賣部買來了一堆,大家興致勃勃地聚到屋外的空地。“這叫滿堂紅……這叫百鳥朝鳳……”,和著一聲聲“呯呯嘣嘣”小李高興地解說著。“這叫青春永駐……咦,怎么啞了”小李剛要再點一次,一旁的小趙早就心癢癢了,“我來看看”,說著伸手拉了剩下的半截引線。“轟”的一聲,小趙捂著眼睛尖叫了起來。眾人驚慌不已,七手八腳把滿臉鮮血的小趙送去了醫院。經診斷,小趙左眼球破裂傷、面部爆炸傷。輾轉兩家醫院治療了一個月后,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煙花生產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認為,小李不具備燃放煙花的資質,燃放煙花不當致小趙被炸傷,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小趙作為成年人,自身安全意識不夠,在小李燃放煙花時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從而導致被炸傷后果的發生,故應減輕小李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小趙自身承擔40%的責任,小李承擔60%的責任。煙花公司生產的禮花彈是合格產品,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未予支持。被告小李不服判決,上訴至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公正裁判不可失之毫厘
二審承辦法官在閱卷中發現,小李當晚燃放的禮花彈并非普通的煙花爆竹,而是包裝上貼有燃放說明及警示語的“A級產品”。這一看似“毫厘”的疏忽卻讓整個案件的賠償責任承擔有了“千里”的改變。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及《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04)的相關規定,A級煙花爆竹產品系適應于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需要通過在生產、銷售、燃放等各個環節予以更嚴格的限制和規范。涉案煙花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載明的經營范圍包含A級禮花彈生產。但煙花公司在二審中書面表示其生產的禮花彈賣給了鹽城當地多家商家,銷售記錄現已無法找到。
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承辦法官多次來到當事人家中、案發地點以及煙花的銷售店鋪調查,對案發當日煙花彈的購買途徑、燃放方式等進行逐一核查。
煙花公司作為禮花彈生產廠家,對涉及人身安全的產品,應當嚴格管理及控制產品的銷售渠道,將該類產品銷售給有經銷資格的商家或有燃放資質的單位及個人,同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購買、銷售登記制度,登記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備查。某煙花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銷售登記等證據,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對生產的該類禮花彈進行了合法銷售,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其生產的案涉A級禮花彈流入到零售市場、發生爆炸事故并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該煙花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二審法院改判某煙花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李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小趙自負30%的責任。
判后:司法建議護航社會平安
經過承辦人的詳細調查和耐心溝通,判決書的充分說理和嚴謹論證,該案判決一生效,雙方當事人就迅速履行了賠償責任。與此同時,一份致湖南省瀏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司法建議書也踏上了快遞的征程。
該份司法建議從案件出發,對該案反映出的禮花彈產品質量難以鑒定,直接銷售者難以核實及生產企業未建立相應的產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問題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并提出加強生產過程監管,完善產品購銷登記制度及流向管理系統,嚴厲打擊違規生產銷售行為等多條建議。
一周后,鹽城市安監局負責同志致電表示感謝,“目前正值國慶假日前夕,是煙花爆竹銷售旺季,我們已經組織專項督查,不斷加大對各類非法生產、儲存和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將各類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全市安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