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淮安市清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劉某等人因被害人沒有及時還款便采用暴力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人身自由,其結果是觸犯了法律,必將被法律嚴懲。

 

法院調查了解:2011年至20126月間,被害人閔某、咸某為謝某擔保向劉某、孫某(上述二人均另案處理)借高利貸25萬元人民幣,后謝某外出躲債。孫某安排劉某,劉某找到被告人喬某,劉某又安排朱某、翟某(上述二人均另案處理),翟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上述人員共同參與向閔某、咸某暴力討債。201291日上午10許,被告人喬某、王某與劉某、翟某等人駕車到淮安區南閘小學、林集中學找閔某、咸某,后將閔某、咸某帶至淮安區范集鎮景和調劑行,在景和調劑行內,劉某等人逼二人寫還款協議,遭到拒絕后,被告人喬某、劉某、朱某、翟某分別毆打閔某、咸某,并對二人潑水、辱罵,在被害人起身欲反抗時,被告人王某推拽被害人,并拉住被害人讓喬某等人繼續實施毆打。直至當晚6時左右,閔某、咸某被迫寫下還款保證書后被送回家。

 

另查,被告人喬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癥,但作案當時其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存在,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0121122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13107,被告人喬某接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年1017,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立案偵查。20041211被告人喬某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被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200948刑滿釋放。20131218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喬某、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喬某、王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針對被告人喬某的辯護人提出喬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喬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不應區分主從犯,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喬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喬某、王某均能主動投案,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