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后小夫妻攢錢買下一套學區房后,竟意外得知該房屋是曾經發生過殺人案的“兇宅”,一怒之下將房東告到法院請求確認買房合同無效,房東自愿補償三萬元也難消退房決心。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房屋買賣案件,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因無依據無法支持,但房東自愿補償原告三萬元獲支持。

 

2013年張姓小夫妻為了馬上就要上小學的兒子考慮,決定買下一套學區房,在比較多套房屋后發現王姓房主的房屋比別人要便宜幾萬元,因學期房一直有價無市,故他們決定馬上下手,與房東見面后迅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695千的價格成交。合同簽訂后雙方也都按約履行,并成功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就在小張一家準備搬入新房的時候,卻多次聽到關于自己購買的房屋發生“兇殺案”的傳聞,經過多方詢問,竟得知在就在他們買房的前幾個月這套房子里竟發生過一起“殺人案”!小張的父母當即反對小張一家住進這套房屋,“鬧鬼”、“不吉利”一時成為一家人揮之不去的陰影。在與房東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小張只能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退房并補償損失。

 

經法官審理認為,王姓房東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在賣房時已經告知小張該房屋曾經發生“兇殺案”,盡管房屋本身的使用價值未因此受到影響,但按照民間習俗,“兇宅”往往被認為是不吉利的,不管從買房的意愿還是房屋價值上來看都會受到影響。但小張夫妻堅持主張按照合同無效處理無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本案中原告若能證明房東在賣房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可以請求撤銷或者變更房屋買賣合同,但經過法官釋明,小張夫妻堅持認為房東隱瞞“兇案”違反了社會習俗,違反習俗就是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就是不尊重社會公德,故堅持主張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只能駁回小張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房東在庭審中表示自愿補償小張三萬元,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小張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法官調解,小張最終接受了賠償五萬元的調解方案,本案最終塵埃落定。

 

法官說法:我國合同法對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是否具有告知義務以及告知義務的范圍如何并無明確規定,但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同時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出賣人如果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合同,買受人當然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如若出賣人在出賣房屋時未告知對房屋居住、使用、價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出賣人在賣房時應盡量在合同條款中寫明已告知的重大事項,以防“空口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