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贈房又偷賣 前妻一怒上法庭
作者:奚俊杰 于斌 發布時間:2014-10-21 瀏覽次數:579
家住揚州的洪某和楊某原為夫妻,雙方于2012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時約定:位于揚州市某處的房屋歸洪某所有,并且楊某自愿補償洪某10萬元。然而,在協議離婚后,楊某并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不僅未給付10萬元補償款,且私自將房屋出售他人。一怒之下,洪某將前夫楊某告上法庭。今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
在本起案件審理時,洪某陳述:
對于洪某的陳述,楊某并不認同,他認為協議中的房產是他父親出資購買的,洪某無權擁有,而且兩人是假離婚,更不應該給付10萬元的補償款。
法眼“旁觀”
主審法官結合查明的事實認為:洪某和楊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即受該協議約束,洪某和楊某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及自愿補償事宜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楊某應當依約定履行。現楊某未經洪某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他人,侵犯了她的財產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洪某主張楊某給付售房所得款31萬元及相關利息的訴請,于法有據。而兩人在離婚時約定楊某補償洪某10萬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亦應依法給付。對于楊某陳述的兩人系虛假離婚,因無證據證實,故不予采信。
法官為此提醒,夫妻協議離婚時,簽訂的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依照協議履行義務。同時為了防止引起后患,離婚協議中雙方對房產等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獲得房產的一方應及時辦理過戶后續,因為不動產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準,只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才能防止自己權益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