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下,同行之間公平競爭、和睦相處本不是難事,同行冤家、相互仇視,結果往往兩敗俱傷。江蘇啟東一青年的哥為爭搶客源與同行發生爭執,在對方攔車糾纏下,竟強行開車離開,至對方受傷。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146月中旬的一日傍晚,青年的哥陳某在啟東市匯龍鎮汽車站出站口南側,與另一同行周某因爭搶客源發生爭執并互相揪扭。后周某倚坐在陳某駕駛的出租車上。陳某遂發動出租車準備離開,周某見狀便拉住該車駕駛室車門,阻止高離開。在此情況下,陳某仍駕駛出租車加速行駛,致周某倒地受傷。后陳某停車報警,又將周某送往醫院救治。經法醫鑒定,周某額頂部頭皮裂傷,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陳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因瑣事糾紛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犯罪以后能夠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綜合陳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官評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而采取冷漠的態度,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形態為間接故意。本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拉住車門,此時開車加速行駛可能導致危害對方人身安全的結果,而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仍開車加速行駛,最終也導致了被害人的倒地受傷,應當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間接故意。按照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含輕傷)結果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體現了公民人身權利不可侵犯性及我國法律對該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