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件美好姻緣一線牽的喜事,卻因為一時的沖動釀成惡果。被告人郭某與張某系相親而相識,談婚論嫁在即,恰巧張某的另一男性朋友王某與張某保持曖昧關系,引發郭某對王某的醋意。

 

201457的晚上,王某約張某到贛榆區某鎮某飯店吃飯,張某應約而至,隨后郭某電話聯系張某并得知其與王某共處,其隨即前往飯店找尋張某。郭某來到飯店,想單獨與張某約談,遭到王某的拒絕,后經多番勸說同意,5分鐘過后,王某走進房間再次阻止,并與被告人郭某發生肢體沖突,繼而兩人相互廝打,沖動之下,被告人郭某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后,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訴訟過程中,郭某已賠償被害人王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身體健康權,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郭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害人王某對案件的引發負有一定的責任,在對被告人郭某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若為愛情顧,兩者皆可拋。愛情是美好的,但是感性的人們,切忌為愛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