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間友好相處,真誠相待,遇事幫個忙,聽起來似乎覺得也沒什么錯,但這其中應當有一些講究,也就是這個忙該怎么個“幫”法。比如:朋友有困難或者朋友做好事你去幫是一種幫的方法;若是朋友做違法犯罪的事,那就得理直氣壯地奉勸他、設法制止他不做這樣的事,這可能又是一種“幫”法,而不能幫朋友直接實施或者去促成這種事的發生。否則,就是幫倒忙,到頭來,既害朋友又害己。本案伍某就是這樣的人。

 

日前,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了該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伍某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01016凌晨,因盜竊和尋釁滋事已是兩次獲刑的被告人伍某與朋友袁某、吉某某(均已判處)等人在鹽城市區青春年華KTVB10包間消費后,吉某某因瑣事與服務員發生了爭吵。后吉某某在其消費的場所揚言要“砸場子”,隨即,袁某至KTV大廳吧臺附近拿出隨身攜帶的刀砍、戳被害人梁某某,被害人劉某、徐某某等人見狀上前阻止袁某時,作為朋友的伍某見狀不僅未制止,反而與吉某某等人聯手毆打被害人劉某等人,使得事態進一步擴大。與此同時,伍某等人還打砸KTV大廳內的桌子等物品。后被公案機關查獲。經鑒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被害人劉某、徐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被損毀物品價格為2520元。

 

被告人伍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與他人一起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且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