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的市民老黃橫穿馬路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倒地后又遭小轎車碰撞致死。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該如何賠償?近日,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鎮江潤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1312月,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24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老黃發生碰撞,導致老黃倒地受傷,隨后王某駕駛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碰撞倒地的老黃,老黃送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老黃、于某、王某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20146月,老黃的妻子及兩個兒子將于某、王某、王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8萬余元。

 

“起訴之前,于某、王某分別向原告賠償25800元、50000元。”庭審中原告陳述。

 

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責任沒有異議,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為,于某沒有投保交強險,也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交強險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依法由投義務人即于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三人負同等責任,法院酌定分別承擔23.4%38.3%38.3%的民事責任。最終根據法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0194.79元;保險公司返還王某墊付賠償款和費用51560元;于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4514.79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房東升告訴記者,20067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已投保交強險,應根據交強險的相關規定處理。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過錯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機動車投保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經當事人提出,應當一并處理。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經當事人請求,投保人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經當事人請求,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公司可以就超出其應當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進行追償。

 

本案中,經過核實,對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原告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663224元。應由保險公司、于某分別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各承擔11萬元。對于財產損失256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于某承擔560元。

 

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443224元,由保險公司、于某分別按照38.3%38.3%的比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