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未投交強險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4-10-17 瀏覽次數:631
62歲的市民老黃橫穿馬路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倒地后又遭小轎車碰撞致死。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該如何賠償?近日,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鎮江潤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13年12月,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24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老黃發生碰撞,導致老黃倒地受傷,隨后王某駕駛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碰撞倒地的老黃,老黃送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老黃、于某、王某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2014年6月,老黃的妻子及兩個兒子將于某、王某、王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8萬余元。
“起訴之前,于某、王某分別向原告賠償25800元、50000元。”庭審中原告陳述。
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責任沒有異議,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為,于某沒有投保交強險,也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交強險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依法由投義務人即于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三人負同等責任,法院酌定分別承擔23.4%、38.3%、38.3%的民事責任。最終根據法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0194.79元;保險公司返還王某墊付賠償款和費用51560元;于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4514.79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房東升告訴記者,
本案中,經過核實,對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原告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663224元。應由保險公司、于某分別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各承擔11萬元。對于財產損失256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于某承擔560元。
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443224元,由保險公司、于某分別按照38.3%、38.3%的比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