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交強險回來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因為保險單上顯示交強險次日凌晨生效,投保人索賠無果,后經法院審理,最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如東法院近日成功審理了一起這樣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家住如東縣曹埠鎮的張某是一名個體戶,為業務方便2011年購買了一輛摩托車。20111222,由于其交強險在當日已經到期,遂至被告某保險公司南通分公司處購買交強險,當日保險公司收費并打印保單,收費單上顯示收費時間為當日1024300秒,有效保單生成時間為1025分零4秒,打印時間為103017秒,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間自20111223零時起至2012122224止。

 

1130分左右辦完交強險張某駕駛被保險摩托車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花去費用6萬余元。事故發生后張某將保險公司和事故發生的另一方告上法庭。庭審中,保險公司聲稱,由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間自20111223零時起至2012122224時止,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保險期間從投保后次日起起算通常為多數保險公司的習慣操作方式,但該慣例既無法律依據,也會置投保人在繳納保費后至保險單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內得不到交強險保障的不利境地,與交強險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以及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的立法目的明顯相悖。同時,從“次日零時起”起算的條款系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并不能反映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條款的協商過程,且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生效期應當從繳納保險費時起算,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